如何确定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在实践当中,要确定一缔约方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并不容易。有时情况比较明显,例如,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是由于另一缔约方未履行其对关贸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这样,缔约方就有充分理由和根据去援引关贸总协定第 23 条。但有时对现实中大量的争端难以确定其性质,而这样的争端又难以避免, 所以,很有必要讨论一下确定这种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标准。

如上述第 160 个问题的解答所述,出现另一缔约方未履行其对关贸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造成一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是容易找到证据的。实际上,另一缔约方实施与关贸总协定有抵触的某种措施,即属于造成一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原因。实行与关贸总协定相冲突的措施,也就是未履行其对关贸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二者的结果都一样,都是违反关贸总协定的行为。

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违反义务造成的抵消或损害。在实践过程中工作组创造和总结了“合理预期”的标准,后来得到了广泛援引,并成为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中的专门术语。在关贸总协定的后来实践中,工作组又把西方法律中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或事实推定方法借用过来。根据这个原则,只要对方提不出相反证据,就可推定为造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这样就使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到被告。

最后,关于存在着任何其它情况的问题,是很难被用来确定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但是,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条件,以便出现关贸总协定暂时没来得及谈及到的领域和事项而造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时,缔约方能有援引第 23 条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