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多边最惠国待遇与双边最惠国待遇有何区别?

双边最惠国待遇,是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法律形式来保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相互享受对方提供的同等的优惠待遇。自从关贸总协定问世以后,产生了现代第一项多边最惠国条款。它规定: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同样地给予关贸总协定的其它缔约方。

双边最惠国待遇与多边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区别有:(1)双边最惠国待遇

是以双边互惠为基础的,需要逐国分别谈判并签订双边协定才能得到;多边最惠国待遇是以多边互惠为基础的,只要加入关贸总协定,就可以自动地、无条件地得到所有缔约方的最惠国待遇。(2)双边最惠国待遇具有浮动性的特点,其税率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第三方的“协定税率”或进口国国内立法规定的“固定税率”。多边最惠国待遇具有稳定性的特点。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缔约方对第三方承诺的关税减让,均应列入关税减让表,不得随意改变。(3)双边最惠国待遇具有独特性的特点。多边最惠国待遇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任何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产品的优惠,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它缔约方的同类产品;任何缔约方给予任何非缔约方产品的优惠,也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它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国家或单独关税地区都可以加入关贸总协定,非缔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参加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非缔约方还可以通过双边最惠国条款,要求缔约方在同类事项方面给予其它缔约方的优惠待遇。(4)根据双边最惠国条款, 受惠国必须参照第三国待遇水平来取得相等的优惠。根据关贸总协定关税谈判程序,缔约方可以就本国的主要出口产品主动提出关税减让的要求,并通过谈判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