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则有什么例外规定?

关贸总协定允许缔约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撤回它已作出的关税减让。关贸总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的工业和农业,如遇各缔约方经谈判确定的固定税则对它们的国际收支不利时,须在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保护方面免除上述固定税则的适用。在东京回合达成的一项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对其承担的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减免税和其它壁垒的义务不能期望互惠,即发达国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谈判过程中,作出与其本身发展、金融和贸易的需要不相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