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多种纤维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多种纤维协议是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项例外。关贸总协定只允许在最惠国待遇以外进行进口限制。多种纤维协议允许进口国对出口国采取限制措施,但对受限制的出口国的出口产品不承担直接补偿。

根据多种纤维协议第 4 条,进口限制措施可以通过双边谈判达成。或者,

在本国市场受到损害时,根据第 3 条,不管是否有双边协议都可要求协商,

以规定配额限制。如果按照第 3 条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单边采取限制,并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个多种纤维协议的目的是,在避免对发达纺织品进口国产生市场扰乱的前提下,增加发展中国家纺织品的出口。与长期安排相比,多种纤维协议的变化和发展包括,(1)它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扩大到人造纤维和毛纺织品。但是,用手工织机生产的产品和传统的少数民族工艺纺织品不在此限制之列。(2)为了监督多种纤维协议的实施,审议成员国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所采取的一切限制或签订的双边协议,为制止违背多种纤维协议的行为和做法,解释多种纤维协议的条款并解决和处理成员国之间的分歧和纠纷,专门成立了一个纺织品监督机构。(3)对“市场扰乱”的定义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确定“市场扰乱”的情况,“应以对国内生产者已存在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为依据”。多种纤维协议的附件还据此对确定“市场扰乱”问题专门列出 3 条标准:(1)从特定来源进口的特定产品急剧而大量增加或紧急增加;(2) 这些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售价大大低于质量相同的同类产品的现行价格;

(3)在审议“市场扰乱”问题时,应考虑到出口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