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或撤销减让表的特殊情况有哪几种?

关于修改或撤销减让表问题,关贸总协定有几种特殊安排,主要有:(1)申请缔约方、原来商定减让的另一缔约方及缔约方全体,认为在供应上有主要利害关系的其它缔约方之间,如果不能在 1958 年 1 月 1 日或缔约方全体以投票数 2/3 多数决定的任何其它期限届满以前达成协议,那么申请缔约方仍然可以随时单方面采取行动修改或撤销减让表,但须通知缔约方全体。原与它谈判减让的缔约方及缔约方全体认为在供应上有主要利害关系的缔约方, 有权在采取该行动后的 6 个月内,自缔约方全体接到撤销的书面通知书之日

起届满 30 日后,采取报复措施,撤销大体上相当于原来与申请缔约方所商定的减让。(2)缔约方全体可以随时因特殊情况批准某缔约方进行谈判,以便

修改或撤销关贸总协定有关减让表内所列的某项减让。适用这项特别程序的条件是:

①由申请缔约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缔约方全体在 30 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②被准许的谈判和协商,应按关贸总协定第 28 条第 1、2 款规定程序进行。③如“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对达成的协议不满意,它有权在采取行动以后的 6 个月内,撤销大体上相当于原来与申请缔约方所商定的减让。

④如主要有关缔约方之间不能在批准的谈判开始后的 60 天内、或缔约方全体另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达成协议,该申请缔约方可将问题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

⑤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申请缔约方提交的问题,并向主要有关缔约方提出建议和谋求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