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有什么例外规定?

关贸总协定对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规定有:缔约方可以实施其农业计划和稳定农业市场为由,对农、渔产品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允许缔约方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在短期内对进口实行必要的数量限制,但需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有关缔约方国际收支平衡困难达到该组织认定标准时,才可以对进口数量加以合法限制,不得实行歧视性数量限制; 发展中国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加快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高其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可以采用政府援助形式的数量限制;允许发展中国家为国际收支目的实行数量限制,但事先必须通过协商,并提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实行限制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提出评估报告,证实确有困难才可实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