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在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方面有何规定?

关贸总协定第 18 条就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做了具体规定。那些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缔约方,为了实施

目的在于提高人民一般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可以享受额外的便利条件。使它们(1)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2)在充分考虑它们经济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持续高水平的进口需求的条件下,能够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

关贸总协定第 18 条有 4 节规定。(1)凡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

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有权按第 1 节、第 2 节和第 3 节暂时背离关贸总协定其它各条的规定;(20)凡是经济处在发展阶段,但又不属于(1)范围的缔约方,可根据第 4 节的规定,向缔约方提出申请。另外,经济属于上述(1)、(2)类型、并依赖少数初级产品出口的缔约方,当其初级产品的出口受到另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的严重影响时,可以援引关贸总协定第 22

条规定的协商程序。以下是这 4 节的具体现定:

  1. 关于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的规定:

①如果一缔约方为了加速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以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认为有必要修改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某项减让,它应将上述情况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应同原来与它谈判减让的任何缔约方和缔约方全体认为对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它缔约方进行谈判。如能够达成协议, 这些缔约方应有权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减让加以修改或撤销,以便能将达成的协议付诸实施。

②如按上述①项规定把通知发出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方可将这个问题提交缔约方全体。如缔约方全体认为它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且它所提供的补偿性调整也是适当的,那么它就可以修改或撤销减让,如缔约方全体认为它所提供的补偿性调整是不适当的,但它已经为提供适当的补偿做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可以继续这种修改或撤销。它如果采取这项行动,那么上述①项规定中所说的任何其它缔约方,可以对原与它谈判达成的减让做基本上相等的修改或撤销。

③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为了保护对外金融地位和保证有一定水平的储备,以满足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需要,可以采取数量限制。但是,所建立、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A,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需的程度。B,货币储备不足的缔约方,为了使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

④缔约方在实施上述进口限制时,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或不同进口产品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限制方式,以便根据其经济发展政策优先进口比较必需的产品;但是,实施的限制应避免对任何其它缔约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应无理地阻碍任何商品的最低贸易数量的输入;也不应阻碍商业货样的输入及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

⑤如情况改善,有关缔约方应逐步放宽所实施的限制。当情况改变已无必要维持这些限制时,应立即予以取消。但是,不得以其发展政策的改变会使这种限制成为不必要为由,而要求一缔约方撤销或修改这种限制。

⑥建立新的限制,或者大幅度加强已实施的限制而提高现行限制一般水平的任何缔约方,应于建立或加强限制后(如能事前协商则应于建立或加强前)立即与缔约方全体就自己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能采取的其它补救办法,以及这些限制对其它缔约方的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协商。

缔约方全体应在其确定的某一日期,检查在那一天按本条仍在实施的一切限制。从此后两年开始,凡根据本条实施进口限制的缔约各方应约每隔两年(但不短于两年),与缔约方全体进行协商。

经协商判定实施的限制与本条或关贸总协走第 13 条(受关贸总协定第

14 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缔约方全体应指出不符的性质,并可以建议对限

制做适当的修改。如判定正在实施的限制严重地与本条或关贸总协定第 13

条(受关贸总协定第 14 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对另一缔约方的贸易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缔约方全体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并提出适当建议。若建议未予遵守,缔约方全体可以解除贸易受到不利影响的缔约方根据关贸总协定对实施限制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该缔约方也可请求缔约方全体邀请实施限制的缔约方与其协商。如未达成协议,而缔约方全体又认为正在实施的与上述规定不符的限制,对提出请求的缔约方的贸易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缔约方全体应建议撤销或修改这项限制。若在规定的限期内并未撤销或修改这项限制,缔约方全体可以解除提出请求的缔约方根据关贸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若实施限制的缔约方认为义务的解除对其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发生有害的影响,则在不迟于采取这项行动后 60 天内,将退出关

贸总协定的意图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自收到通知 60 天后此项退出开始生效。

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缔约方,为了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需对某一特定工业的加速建立提供政府援助,而采取符合关贸总协定其它规定的措施无法达到这一目的时,则该缔约方可采取下列措施:

A,有关缔约方应将其面临的困难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应说明准备采用何种措施来克服这些困难。这些措施在缔约方全体接到通知后 30 天或 90 天分别届满前不得采用;或者,如果采取的措施影响关贸总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除得到缔约方全体同意以外,也不得采取这种措施。但如接受援助的工业已开始生产,则有关缔约方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可以

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在这一段时间内有关产品的进口大大超过正常水平。

B,经通知缔约方全体拟采取的措施后,如缔约方全体在 30 天内尚未要求有关缔约方与其协商,那么该缔约方在实施所提措施的必要程度内,可以背离关贸总协定其它各条的有关规定。

C,就要求,有关缔约方应与缔约方全体协商所提措施的目的,可能采取的关贸总协定许可的其它补救方法及所提措施可能对其它缔约方的商业或经济利益产生的影响。缔约方全体经协商认为关贸总协定其它规定许可采取的措施都是不切实际的,并对有关缔约方所提的措施表示同意,则有关缔约方在实施这些措施所必需的程度内应解除关贸总协定其它各条的有关义务。

D,所提出的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以后,缔约方全体若在 90 天内尚未表示同意,有关缔约方于报告缔约方全体后可以采用这一措施。

E,如果所提的措施影响关贸总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对象的产品,有关缔约方应与原谈判这一减让的任何其它缔约方及缔约方全体认为与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它缔约方进行协商。如果缔约方全体也认为,关贸总协定其它规定许可采取的措施都是不切实际的,而且(a)有关缔约方与其它缔约方进行协商已达成协议;或者(b)缔约方全体在接到通知后 60 天内尚未达成协议,有关缔约方已做了一切努力,并对其它缔约方的利益已作了适当保护,则缔约方全体应同意提出的措施,在实施措施所必需的程度内,解除其承担的关贸总协定其它各条的有关义务。

F,以上规定并非授权可以对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8 条的规定有任何背离。

G,有关缔约方所提出的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后,缔约方全体在 90 天内未表示同意,有关缔约方于报告缔约方全体后采用这一措施时,凡因此受到实质影响的任何缔约方,如缔约方全体不表示异议,可暂停实施关贸总协定的那些大体上对等的减让或其它义务,但是,在使缔约方遭受损害的措施建立或实质改变后的 6 个月内,应向缔约方全体发出此项暂停的 60 天预先通知

书。任何一个这类缔约方都应按关贸总协定第 22 条的规定提供适当的协商机会。

  1. 关于对经济处在发展阶段,又不属上述(1)规定范围的缔约方的规定:

①这种缔约方为了发展它的经济,为某特定工业的建立而准备采取影响进口的措施时,可以申请缔约方全体批准实施这些措施。缔约方全体应立即与该申请的缔约方协商并做出它的决定。如缔约方全体同意提出的措施,应在能够实施措施的必要程度内,解除有关缔约方根据关贸总协定其它各条有关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如提出的措施所影响的产品是关贸总协定所列减熔的对象,那么,有关缔约方应与原谈判减让的任何其它缔约方及与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它缔约方协商。若缔约方全体也认为关贸总协定其它规定许可采取的措施都不切实际,并查明有关缔约方与其它缔约方进行上述协商已达成协议,或虽未达成协议,但已为此做了一切努力,并对其它缔约方的利益已经给予适当的保护,那么,应同意该缔约方提出的措施,并在实施所必需的程度内,解除其对关贸总协定其它各条所承担的义务。

②有关缔约方实施的任何措施,并非授权可以对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8 条的规定有任何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