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领土运用范围如何?
关贸总协定规定,它的各项规则应适用于各缔约方本国的所有关税领土。所谓关税领土指的是“一个与其它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或其它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每个这样的关税领土,都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方来看待。这样的关税领土通过 3 种方式加入和适用关贸总协定:(1)
按第 26 条接受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2)按第 33 条加入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3)按《临时运用议定书》适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 3 种缔约方必须与所有其它关税领土当然发生关贸总协定项下的权利义
务关系。它们之间可援引“互不适用条款”,相互不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关贸总协定还有领土适用范围方面的例外规定:(1)为发展边境贸易而给予毗邻国家特别优惠利益;(2)毗邻的里雅斯得自由区的国家,对与这一自由区进行的贸易给予某种利益,但这种利益不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和平条约相抵触。
关贸总协定还规定,缔约方同意印度和巴基斯坦独立后,在其贸易关系尚未建立在确定的基础上之前,两国可以对其贸易做出特别安排;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其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目的是防止地方贸易回避关贸总协定的适用,确保关贸总协定领土适用范围的权威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