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1966 年通过的《关于第 23 条第 2 款程序》的决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决议专门为欠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投诉建立了程序。其主要内容有:

(1)允许在投诉时要求总干事进行斡旋;(2)投诉 60 天后,要求总干事向理事会提出报告;(3)理事会在接到总干事的报告后,应立即指定并建立专家小组;(4)专家小组在接案之后 60 天内做出裁决和建议;(5)将专家小组的裁决和建议一并提交理事会审议;(6)被告缔约方在接到理事会建议后3 个月内报告其履行情况;(7)如发现被告缔约方未履行,理事会应于下次

会议上讨论报复措施。该决议的内容后被 1979 年通过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及其附件和其它一些文件所肯定,并写入了条文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