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纤维协议是怎么回事?

60 年代,人造纤维在纺织品生产中的用途越来越大。于是,进口人造纤维的国家感到也有必要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1972 年 6 月,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这个工作组于 1973 年提交的报告,成为起草多种纤维协议的依据和基础。

尽管发达国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更加严格了,例如,美国根据1970 年新方案对纺织品和鞋类等商品实行了强制性进口配额制,但是,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增长迅速,特别是人造纤维产品和羊毛产品的大幅度增长, 给美国等发达国家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迫于美国的强大压力,日本在1971 年与美国就羊毛和人造纤维产品出口问题达成了协议。不久,香港、韩国和台湾也向美国做了让步并签订了双边协议。但是,由于这些双边协议是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因此也是没有多边保障的。发达纺织品进口国想扩大限制并使之合法化;而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想通过多边谈判使限制放宽。到1973 年,长期安排成员已经发展到 42 个,在长期安排到期之前,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42 个纺织品进出口国(欧共体作为一个成员国)经过艰苦谈判, 最后终于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亦称“多种纤维协议”,即 MFA)。

多种纤维协议是进出口国之间签订纺织品双边协议的主要依据。世界纺织品贸易一般是按双边协议进行的,但实际上受该协议的约束。其主要条款和原则有,(1)“市场扰乱”条款,即由于进口某项纺织品扰乱了国内市场, 损害了国内生产时,进口国可与有关出口国磋商,采取措施,消除扰乱,或达成双方可接受的解决办法。(2)纺织品配额的年增长率按规定配额的年增长率通常控制在 6%。在 80 年代后半期,双边协议虽然不能完全达到这个百分比,但一般都比上一年的出口实绩有所增长。(3)“合理背离”条款,即出口国经磋商同意对双边协议的条款可以“合理”地背离该协议规定的原则。本来规定这种背离只是临时的,但实际上一些进口国常援引这项条款,从而

使出口国遭受不利影响。(4)实行“公平和灵活”原则处理纺织品贸易问题。根据这个原则,天然纤维、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纺织品间的限额可以互换使用,同一品类的限额可以借用和留用,以利贸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