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求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是如何获准的?

1986 年 9 月 20 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特别大会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发表了决定发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宣言》。它规定的参加范围有两项内容。(1) 谈判将对下列国家开放:①所有缔约方;②临时加入的国家;③已在 1987 年4 月30 日之前宣布准备加入关贸总协定和参加谈判的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

的国家;④已在代表理事会例会上通知全体缔约方准备就其作为缔约方成员资格的条件进行谈判的国家;⑤已在 1987 年 4 月 30 日之前开始加入关贸总协定程序并准备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其加入条件的发展中国家,(2)但是,关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修改或实施、或关于新条款谈判的参加范围只对缔约方开放。

在提请全体缔约方通过部长宣言第一部分之前,缔约方大会主席发表了一项声明,其中有这样两段话:“我还应澄清,不言而喻,宣言的第六(2) 款应解释为(1)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参加方有权参加所有问题的所有谈判;

(2)非缔约方只被同意参加缔约方有关这些谈判结果的决策。会议注意到某些政府关于参加多边贸易谈判的要求,目前这些要求未被包括在宣言关于参加范围的规定之中。会议授权总干事在这些政府提出要求时,向它们通报谈判的进展情况。

根据部长宣言规定的参加范围,乌拉圭回合初期谈判的参加方共计 105

个,其中,正式缔约方 96 个;签订了议定书但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有 1 个,即

哥斯达黎加;非缔约方 8 个,它们是:阿尔及利亚、中国、萨尔瓦多、斐济、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拉圭、突尼斯。

同样根据部长宣言和主席声明,中国成为乌拉圭回合的全面参加方。换句话说,中国有权参加所有问题的所有谈判,只被排除参加缔约方有关这些谈判结果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