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从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利益考虑方面有哪些 改善?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 5 个方面的改善:(1)该协议明确了实施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它们的纺织品出口收益的大量增加,以及为它们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取得较大份额提供机会”,“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需要特殊待遇”,在确定新参加者的出口配额时,”不能以过去的出口实绩为标准,而应对这种出口给予更高的增长率”。

(2)该胁议强调了发达国家进行工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还强调了为发展中国家进入其市场提供更多机会的重要性,规定根据该协议采取的行动,“不得中断或阻碍参加国自主的调整工业过程”,应当以与国家法律和制度相一致的方式,适应纺织品贸易格局和参加国比较利益变化的需要,实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这些政策将鼓励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弱的企业,逐渐转移到更有生存力的生产行业或其它经济部门,并“为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入它们的市场提供更多的机会”。(3)该协议还规定,“各参加国不得对纺织品采用新的限制,也不得加强现行的各项限制”,即使在一些国家针对引起市

场扰乱的特定的产品采取该协议认为是正当的限制时,也要“努力避免采用歧视性措施”,“应设法避免损害各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和市场, 并应避免采取可能导致对纺织品贸易设立额外非关税壁垒的任何措施”。(4) 该协议还规定,判断市场扰乱“不能仅基于进口水平或进口增长”,“应适当考虑出口国国内工业的演变情况,包括其出口实绩和所占有的市场份额”, 要改善“维持最低生存所需的生产”的国家的增长率和灵活性。(5)纺织品委员会关于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的结论,强调了促进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性,同意“最终目标是对纺织品贸易实施关贸总协定规则”。以上改进是有一定实际意义的,但是,它们的实际意义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