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第 26 条对单独关税领土按曼关贸总协定有何规定?
关贸总协定开始临时生效时,有许多缔约方附属领土是殖民地或托管地。关贸总协定将它们称作“单独关税领土”。它们一方面受制于宗主国, 另一方面在经济和贸易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们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不完全由宗主国单方面决定。为此,关贸总协定规定,凡接受关贸总协定的各国政府,如它还有其它关税领土,它可以代表本国领土和它“负有国际责任” 的其它领土同时接受关贸总协定。它也可仅代表其本土,而不代表其它单独关税领土。在这种情况下,该宗主国应在接受关贸总协定时通知执行秘书。这个通知还可以反悔,即缔约方可以随时通知执行秘书,它对关贸总协定的接受,应对原来作为例外的单独关税领土有效,但这项通知应自执行秘书接到之日起 30 天后生效。
上述被宗主国代表接受关贸总协定的单独关税领土,如果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其它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那么,只要宗主国(负责的缔约方)发表一项证实上述事实的声明,该单独关税领土即应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这就是所谓的通过“证实”程序加入关贸总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