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对投票程序有什么特别规定?

所谓投票程序的特别规定,指的是“豁免义务”的规定。关贸总协定设想到有可能发生在本协定其它部分未做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某一个或某几个缔约方可能有必要暂时背离关贸总协定条款,采取与其所承担的义务不相符的措施。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在考虑了某一个缔约方的请求后,在其所要求采取的措施实施的必要程度内,解除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但这种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 2/3 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构成全体缔约方总数的一半以上”。

1956 年缔约方全体通过了一项在给予豁免义务时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规

定只有在充分酝酿和考虑并经过 30 天预期通知之后才能授于豁免,而且每一项豁免应包括将来磋商的程序和对其运行的年度审议。

“授权条款”还规定缔约方全体可以采用同样的投票方法,以决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别的投票方法来解除某些义务的承诺;还为实施本条款规定制定了某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