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以关税减让而不是以进口承诺作为承诺义务的方式?
关贸总协定是有很强的契约性的。它的许多条款都旨在确保缔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一个缔约方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对于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关贸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原则的。从以往的惯例来看,市场经济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都是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而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都接受了歧视性保障条款,它们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承担关税减熔的义务,例如匈牙利和南斯拉夫;另一类是承担增加进口的义务,例如波兰和罗马尼亚。
中国承担义务的方式只能是关税减让,而不能是进口承诺,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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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都是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其主要原因在于关税在市场经济中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中国通过经济改革己使关税在调节进出口过程中也具有重要作用。还有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二者之间的非关税措施的差别并不大。特别是在 80 年代和 90 年代各国的贸易壁垒已经转向非关税措施,关贸总协定的活动重心也转向非关税壁垒的情况下,中国只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就广泛意义上而言是完全合理的,而对中国本身来讲也是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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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之一,是确保自己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享受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尤其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第 18 条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数量限制的权利,而若承担进口承诺的义务,则会抵销中国的权利和利益,还违背中国以发展中国家地位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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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担进口承诺义务,无论是像波兰那样保证“从全体缔约方增加进口的总值的年增长率不小于 7%”,还是像罗马尼亚那样保证“从全体缔约方进口的增长率不少于五年计划所规定的进口总额的增长率”,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来看是不可取的。因为这将使中国背上沉重的包袱,将中国置于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地位。从实际操作来看也是行不通的,国为中国的改革已经使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且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已经摆脱中央计划经济模式的情况下,即使承担进口承诺义务,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根本没有可操作性。承担进口承诺义务,只有中央计划经济模式才有可操作性,才行得通。当然,有可操作性和行得通也并不说明它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