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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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争端解决方面,本协议不受理有关权利用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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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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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除动物品种可以不予保护外,医药、化工、食品和植物品种均列入保护范围。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再推迟
5 年保护医药、化工和食品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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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口即算当地实施。当进口能够满足当地需要时,不能实施强制许可。还规定只有在潜在合作方以合理的价格和条件向权利所有人要求授权许可,并在一合理期限内没能达到目的,或在国家紧急状态或极度紧急情况下,才能允许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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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未公开情报予以保护,还要求保护为了使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销售获得批准而提交的检测数据和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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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本协议对参加方运用时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都给予保护,尤其是要尽早地保护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在协议生效时提供一种途径,使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申请能得以提出,在协议适用时再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授予的专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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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关贸总协定第 23 条第 1 款(乙)项和第 1 款(丙)项,在世
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 5 年内不适用于本协议下的争端,亦即除非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诉诸争端解决和要求补偿。
- 规定知识产权理事会应研究本协议下的争端适用以上(7)中所述两项规定的可能性和方式,并提出建议供部长大会批准后实施。
另外,根据争端解决的谅解,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之间,可以进行交叉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