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7 人小组为对付多边贸易体制中存在的危机提出了哪些建议?

1983 年 11 月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阿瑟·邓克尔邀请了 7 位著名的专家、

学者组成 7 人小组对世界现行的贸易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份题

为《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的研究报告,其中有 15 项行动建议:

  1. 每个国家制定贸易政策应当是公开的。为了普通公众和公司股票持有者的利益,每个国家都要采取立法手段,要求私营和公众性公司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列出从政府得到的任何补贴(包括税款补贴)的详细情况。各国政府本身也应在它们自己的货物采购和服务中提供所给的补贴和优惠待遇的翔实的报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是在幕后制定其贸易政策的,特别是对某项特定工业是否应给予保护的问题。支持和发展较好贸易政策重要的第一步,就是让公状了解,每个国家政府要自觉地不断努力使公众了解保护主义的代价和危险性,了解开放贸易政策的好处和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

  2. 农产品贸易应在更明确和更公平的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不给个别国家或个别产品以特别待遇。应给高效率的农业生产者充分的机会进行竞争。要使威胁农产品贸易的无政府状态得以克服,国家限制进口的能力或因执行国内的目标而采取的出口补贴措施,必须受到更有效的国际规则的约束。允许那些效率不高的生产者既禁止进口,又利用出口补贴在世界市场上对更有效率的生产者竞争,并取而代之,这种贸易制度是极不公平的。影响农产品

进入市场的配额和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按照关贸总协定过去的免责条款和其它例外条款保留的限制,都应受制于强化的规则。关贸总协定无具体规定的各种差价税和最低进口限价安排,这些措施也应受到有效规则的约束。根本的原则应是,在农产品贸易中,市场力量逐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相互作用。目前关贸总协定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利用出口补贴的规则和纪律,不能防止对世界市场造成大的混乱。除非既努力减少出口补贴造成的损害,又限制其使用,否则这种状况是不可能改变的。长远的目标应是全面取消出口补贴。

  1. 应当制定一个时间表和程序,以便使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协议、歧视性的进口限制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义务不相符的其它贸易政策,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相一致。

  2.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应当完全受关贸总协定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意味着,如同其它领域一样,这个领域的所有非关税限制都应当是非歧视性的和有时间限制的。多种纤维协议从性质上说是部门性和歧视性的,是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甚至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挥相对优势,因此应当终止这一协议。

  3. 关于补贴的规则需要修订、澄清并使之更加有效。在准许补贴时, 应进行充分和详细的审查,之后才能给予这种补贴。关贸总协定对补贴需要有一个更明确的定义。除非就定义问题达成协议,否则讨论“补贴”问题就毫无价值。此外,关贸总协定应根据它通过的规则,来确定哪种补贴是可接受的。应该扩大和加强关贸总协定关于补贴案的起诉程序。只有那时,这个制度才能确定哪种补贴是合理的,哪种补贴是不合理的。

  4. 应该改进和积极应用关贸总协定关于扰乱贸易的非关税措施“守则”,使贸易更加开放和更加公平。应当积极有效地实施例如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技术标准等守则,并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这些守则。

  5. 允许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则已被歪曲和滥用。为 防止多边贸易体制受到进一步侵蚀,需要澄清和管制这些规则。首先要防止再犯类似错误和滥用这些规则,应当审查和重新确定关贸总协定关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则,以避免模棱两可的规定,并且应更严格地实施这些规则, 使这一法律保护只适用于那些真正用它在相互之间建立充分自由贸易的国家。要使加严后的关贸总协定第 24 条,不致于因准许利用其它手段做出歧视性贸易安排而受到损害。

  6. 在国际一级应使贸易政策和贸易制度的作用更加开放。各国应当定期审查和监督它们的政策和行动,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当收集和公布这方面的情况。应要求各国政府定期说明其贸易政策,并进行答辩。要做到这一点, 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定期审查,对主要贸易国家每年审查一次,对其余的国家则不必经常审查。每一次审查时,应成立一个代表 3~5 国政府的工作组,审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对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的报告,向该国代表质询并提出建议。这一程序有些类似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对国民经济政策的审查。另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设立一个独立的贸易政策委员会,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定期公布贸易政策发展报告。

  7. 当需要为特定工业采取紧急“保障”措施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这种措施对不同的供应者应当一视同仁,应当有时间限制,应当与调整援助相联系,并应置于经常的监督之下。保障行动应当是非歧视的,最好采取关税形式,而不要采取数量限制,并应在预定的期限内逐渐取消这种保障。为

了确保时间限制,保障行动应与调整援助相联系,包括在必要时帮助工人顺利转移。取消保障措施的过程应当在关贸总协定中或在专门为此目的设立的常设“调整委员会”中进行审查。调整委员会可以与上述(8)项建议提到的监督机构密切协调,以便监督保障行动。这种办法可以确保各国遵守取消限制的承诺:如果它们不遵守,那么出口国就有理由要求额外的补偿。

  1. 应当更多地强调允许和鼓励发展中国家利用其竞争能力的优势, 并使它们更充分地参加关贸总协定的贸易制度,享受该制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其一切义务。优惠待遇作为鼓励幼稚工业的一种形式可能是有价值的,但发展中国家不应无限期地依靠这些优惠。也应当期望比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市场机会。如果发展中国家减少贸易壁垒,其本国经济也将受益。因此,对于它们来说,比较明智的做法是,以减少贸易壁垒为前提,换取改善它们的出口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甚至进入其它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条件。

  2. 各国政府应研究扩大服务贸易的方式和方法,并对能否为该部门拟订多边规则进行探讨。对所有的国家来说,服务部门是现代经济重要的、与日俱增的组成部分。它提供了大量的就业途径,并在多数情况下是新思想、新技术荟萃的地方。发展货物贸易靠充足的支援服务。一些国家的政府认为, 现在已经到了制定促进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时候了。然而,另一些国家的政府则担心,采取这样的倡导性行动不知会把人们引到哪里去。各国政府应对已经提出的政策问题加以研究。如果不制定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带有歧视性的双边或区域性的规则就会被制定出来。

  3. 为了支持那些被改进和强化的规则,应该拟订一份研究争端问题的非政府专家小组常设人员名单,并使争端的缔约方较好地执行专家小组的建议,以此来改进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的程序。当双边协议违反规则时,第三方应行使起诉权。否则,通过出口限制协定以及其它卡恃尔式的安排所施加的贸易限制将继续逃避关贸总协定的约束。总的来说,如果关贸总协定总干事在争端发生的最初阶段得到具体授权,进行斡旋和调解,那么就会改进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职能。应经常重视专家小组报告的执行情况,规定执行专家小组的建议时间,理事会定期开会审议建议的执行情况。这是朝正确方向发展的步骤。

  4. 支持发动新的一轮关贸总协定谈判,但是谈判必须是针对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和进一步开放世界市场这个目标的,目前需要解决的重大贸易政策问题堆积如山。因此现在举行新的一轮谈判是必要的,而且越早越好。

  5. 为确保高级领导人对国际贸易政策问题经常给予重视,并鼓励及早谈判解决这些积存问题,应在关贸总协定内设立一个常设的部长级机构。每隔二、三年举行一届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在关贸总协定内建立这样一个部长级机构,将有助于消除目前产生在高级官员之间对自由贸易政策的赞成和常常屈服于保护主义的压力之间的分歧。它能够加强现存的关贸总协定机构,同时为把关贸总协定变成一个经常谈判贸易问题的讲坛起到促进作用。

  6. 贸易体制的状况和维护该体制以及维持金融体制的稳定,都与下列问题有关:满意地解决世界债务问题,充裕地发展资金流动,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适度的国际协调,以及贸易和金融相互配合一致等问题。只有敏感的货币和金融政策得到实施,关于贸易政策的建议才能取得所期待的结果。

总的来说,贸易和金融政策需要相互一致,共同加强。在国际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贸总协定应该更密切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