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方全体。它有以下权力和职能:

  1. 缔约方全体有立法权。例如,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就是根据缔约方全体的决定而增加的。第四部分确立了一项新的原则:发达缔约方对它们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向发展中缔约方的贸易承诺的减少或取消关税和其它壁垒的义务,不能期望得到互惠。

  2. 缔约方全体有权对关贸总协定的条款做权威性解释,而且,缔约方全体的解释就构成法律。

  3. 缔约方全体有权豁免某个缔约方的义务。此项权力在关贸总协定第25 条第 5 款中有明确表述:“在本协定其它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方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

  4. 缔约方全体有司法裁决权。应缔约方的请求,对在它们之间的贸易争端,它们的贸易政策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及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方案是否符合第 24 条的规定,缔约方全体可以做出裁决。

  5. 缔约方全体有权批准各委员会、工作组及专家小组提出的建议。

  6. 缔约方全体有权批准关贸总协定的预算。

  7. 缔约方全体有权批准非缔约方提出作关贸总协定观察员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