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对纬约方的外浑安排有什么规定?

关贸总协定的主要规定如下:

  1. 缔约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来妨碍本协定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妨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

  2. 凡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缔约方,应在缔约方全体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商定的时限内,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如不能做到这一点,应与缔约方全体签订一个外汇特别协定。一缔约方如果退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立即与缔约方全体签订一个外汇特别协定。一缔约方根据本款与缔约方全体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应成为这一缔约方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组成部分。

  3. 一缔约方与缔约方全体根据上述第(2)款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 须有使缔约方全体满意的下述规定:这一缔约方在外汇问题上采取的行动, 将不妨碍本协定的宗旨的实现。

  4. 任何外汇特别协定的条款要求缔约方在外汇问题上所承担的义务, 一般应不严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所承担的义务。

  5. 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缔约方,应向缔约方全体提供其为执行本协定规定的任务所需要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8 条第 5 节范围内的一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