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或撤销减让表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第 28 条对修改或撤销减让表规定了一般程序:

  1. 确定拟修改或撤销减让表的时间。按一般程序,1958 年 1 月 1 日

为首次修改或撤销减让表的期限,以后每隔 3 年可以进行一次。此外,缔约方全体以所投票数的 2/3 多数通过,可以规定一个多于或少于 3 年为一期的期限,缔约方全体投票另行决定的期限没有次数限制,可以连续规定几次不是以 3 年为一期的期限。但是,当这些期限届满后缔约方全体不再另行做规

定时,以后每期仍应是 3 年为一期。

  1. 谈判并取得协议。在上述可以修改或撤销减让表的有效期内,申请修改或撤销减让表的缔约方,须与原商定减熔的另一缔约方和缔约方全体认为在供应上有主要利害关系的其它缔约方谈判并达成协议。

  2. 主要有关缔约方须与缔约方全体认为在减让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其它缔约方进行协商。

另外,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对修改或撤销减让表的谈判和协商规定了注意事项:

  1. 在安排谈判和协商时应尽可能保密,以免过早泄露拟改变税率的细节。按规定已改变的税率应及时通知缔约方全体。

  2. 规定在供应上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缔约方参加谈判,规定与申请缔约方所拟加以修改或撤销的减让具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协商,并不意味着所应给予的补偿或承担对方报复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应当高于所拟撤销或修改的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