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993 年 12 月 15 日,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其中,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纺织品一体化过渡时期内适用本协议;同意改善新小供应者的市场准入;在执行协议的规定时应体现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和特殊对待非多种纤维协议成员国;鼓励自主的产业调整;不应影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协议适用的产品范围。(2)经济条款规定,在协议生效后60 天内协议方必须将其保持的多种纤维协议范围内双边协议中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只有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实行的这些限制才适用协议的规定。未通知的限制应立即取消,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实行新的限制。

按照一体化比例规定,协议生效之日,每个成员应将附件所列产品的1990 年总进口量(按协调税制或品类制度)的 16%一体化。这些一体化产品

应包括纤维条及纱、布料、纺织品、服装 4 组产品中的每一组产品。实行限制的成员应提前将这些一体化产品通知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其余产品的一体化分为 3 个阶段,按照上述做法,其一体化取消限制比例分别为:①协议生

效后第 37 个月的第一天起为 17%;②协议生效后第 85 个月的第一天起为 18

%;③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第 121 个月的第一天,完成纺织品一体化, 协议中的一切限制全部取消。实行限制的成员应提前一年将上述每一阶段的一体化产品通知 TMB。

按照增长率规定,第一阶段(在协议生效后的 36 个月)内,在协议生效

前 12 个月的多种纤维协议双边协议年增长率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增长率的16%;第二阶段(从协议生效后第 37~84 个月)内,每年再增加该增长率的

25%;第三阶段(从协议生效后第 85—120 个月)内,每年再增加该增长率的 27%。

  1. 实行多种纤维协议以外的单边数量限制、双边安排和其它类似作用措施的成员,应在协议生效后的 60 天内将这些措施通知 TMB。这些措施可以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与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相符合,也可根据提交的计划在协议有效期内逐步取消。

  2. 按照反舞弊条款规定,对转运、改变路线、假报原产国和伪造官方文件,协议方应充分合作加以解决。如果通过磋商达不成满意的解决办法, 可提交 TMB 提出建议。

  3. 按照保障条款规定,如果一个协议方确定某一产品进口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实际威胁,即可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4. 所有协议方必须削减和约束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以增加纺织品的市场准入;确保执行纺织品公平贸易条件的政策,包括倾销和反倾销规则、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避免在采取一般贸易政策措施(例如国际收支限制等)时歧视纺织品进口。

  5. 由关贸总协定理事会成立一个纺织品监督机构来监督协议的实施。

  6. 本协议及其项下的一切限制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第 121 个月的第一天终止。届时协议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