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993 隼 11 月 15 日达成了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同年 12 月 15 日决定改称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实为世界贸易组织宪章,是落实实施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的组织制度的总体安排。该协议宣告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根据 1994 年 4

月 15 日《马拉喀什宣言》和有关会议决定,世界贸易组织已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问世。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有两类协议:一类是多边贸易协议,另一类是诸边贸易协议,前者是指货物贸易协议(包括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修改过的关贸总协定文本,现称作 1994 年关贸总协定)、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综合争端解决规则、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经过乌拉圭回合修改过的 5 个东京回合守则。后者是指未经过乌拉圭回合修改的 4 个东京回合守则: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牛肉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其成员一揽子接受上述多边贸易协议。诸边贸易协议的加入问题服从其自身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有 5 项职能:(1)督促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执行与运作, 同时为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与运作提供组织制度上的框架。(2)为其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3)实施争端解决规则。(4)实施贸易政策审议。

(5)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合作。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在部长大会闭会期间由各成员组成的理事大会直接负责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事务,在理事大会下设货物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其它诸如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等。

世界贸易组织延续关贸总协定的做法,以各方“一致意见”来做出决定。遇有投票决策时,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在部长级大会和理事大会上有一票。除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部长大会和理事大会的决定,须简单多数通过。

部长大会和理事大会有权解释多边贸易协议,其解释须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4 多数通过。部长大会和理事大会可决定免除其成员多边贸易协议下的某项义务,此决定须由成员 3/4 多数通过。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资格有两种:一种是创始成员,另一种是后加入的成员。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须同时满足 3 个条件:(1)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生效时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2)签署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3)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与非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减让,并使这些减让成为乌拉圭回合市场准入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议减让表。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 一个国家或一个在贸易上拥有自治的单独关税地区,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加入条件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对新成员加入的决定,须在部长大会上由 2/3 多数通过。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有总的互不适用条款。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世界贸易组织加入方,均可互不适用货物贸易、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及争端解决的谅解,即所谓一揽子互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