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组和专家小组程序是怎样产生和完善的?

建立工作组或专家小组来处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是关贸总协定的独创做法,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发展。最初,除关贸总协定第 22 条规定的协商

程序外,只在第 13 条第 2 款提及到缔约方全体可以处理缔约方提交的争端, 有权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和做出裁决,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作为关贸总协定最高权力机构的缔约方全体,每年只举行一次大会,在为期 3 天左右时间内解决技术性强、情节复杂和具体繁琐的争端,几乎是不可能的。建立有成效的工作机构势在必行。于是决定建立分成两步走的工作程序,(1)先由工作组(working party)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和建议;(2)然后提请年度会议批准通过。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这种程序有很大弊端。这样的工作组的组成人员是来自争端双方的代表和若干第三方的代表。由于当事方是工作组的当然成员,而且他们享有与其它代表同等的地位。这无疑使工作组难以达成一致同意的结论,拖拉时间越长,对受损害缔约方的影响越大。于是,关贸总协定很快又建立了由第三方裁定的专家小组程序,并保留了工作组程序。利用专家小组(panel)解决缔约方的贸易争端是比较成功的,其效率明显高于工作组。1966 年,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以法律形式肯定专家小组程序,缔约方全体采纳了此项要求,一致通过了关于第 23 条第 2 款程序的决议。它还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投诉建立了专门程序。1979 年缔约方全体通过了

《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及《关于关贸总协定在解决

争端方面的习惯做法的一致同意的说明》。1982 年的部长宣言又对争端解决程序做了进一步改进。经过以上几次改进,工作组程序和专家小组程序已经逐步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