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一般例外指的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规定:有 10 种例外情况缔约方可以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相悖或不符的措施,但是应非歧视地实施,而且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这10 种例外情况是:(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关于金银进出口的措施。(4)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如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等。(5)有关劳改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 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8)为履行符合关贸总协定原则的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9)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经济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有关非歧视规定。(10)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 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