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程序和义务是什么?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1)应采用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与供应商单独联系,所谓公开招标程序是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所谓选择性招标程序是指那些应邀竞标的供应商才可参加投标。(2)这些程序应当透明和合理,其做法是:事先发出非歧视的通知, 包括在官方报刊上发布合同通告;规定将要采购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明确供应商的资格及影响邀请投标及参加投标的其它条件;明确规定投标时限;明确递标、受标及开标的规则;准予订约的标准;事后公布提供给供应商或其它政府的金额及种类,包括对申诉的听证及复审资料;搜集年度基本统计数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