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障措施协议重申保障措施不能以歧视方式实施,禁止使用逃避多边控制的“灰色区域措施”,但是,在国内工业出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一成员进口在该产品进口的总额中占有不相称的份额做出适当控制。协议对保障措施的使用规定了如下条件:

  1. 未经主管机构的调查不得采取保障措施。

  2. 更详细规定了在确定严重损害的存在及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

  3. 公布调查结果和一切有关事实及法律问题的结论。

  4. 保障措施最长不得超过 8 年,但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保障措施最长可

以到 10 年。

  1. 作为保障措施的进口配额,不应使进口减少到有统计数据并有代表性的前 3

    年进口的平均水平。

  2. 超过一年期限的保障措施应逐步放松,超过 3

    年的保障措施必须在不迟于该措施时限的中期进行审议,以期进一步放松。

  3. 在特定的时限未满之前不得再次实行保障措施。已实行超过半年的保障措施,至少在两年或与已采取措施相等的时间之后,才允许再次使用保障措施。但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保障措施,可以在至少两年或已采取措施相等的时间的一半时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