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援引互不适用条款吗?

所谓援引互不适用条款问题,说到底就是相互不给予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关贸总协定的第 35 条是互不适用条款。根据其规定, 如果一个缔约方与一个新要求加入方进行了关税谈判,那么,双方均无权援引第 35 条,就是说,双方应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国要求复关的目的归结一句就是想得到所有缔约方特别是美国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但是,双边得不到的东西多边亦难。在乌拉圭回合关贸总协定条款谈判小组中,美国是唯一要求修改第 35 条的缔约方,而且美国的要求被采纳了。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是:“试图保证各缔约方与某一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政府间的谈判,不被进入该谈判的某一参加方不愿实施关贸总协定某项义务所牵制,同意如下:一缔约方与某一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政府之间,可以就加入政府的关贸总协定减让表的建立事宜进行谈判,而不得损害任何一方援引涉及另一方的第 35 条的权利。”

根据上述协议,即使参加了加入政府的关税减让的谈判,依然有权利援

引第 35 条。而有了上述协议,即使一开始就准备援引互不适用条款的缔约方,仍然可以参加要求加入方的夫税减让谈判,以对加入方施加影响。这就是美国的真实意图。

美国是在中国接受鸟拉圭回合关于第 35 条修改协议的前提下参加中国复关关税减让谈判的。当时的情况是,如果中国不接受美国的要求,复关谈判进程就会无休止地拖下去。中国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接受了美国的要求。这样复关谈判进程就得以继续,但同时美国则保留了最终援引互不适用条款的权利。

根据美国《1974 年贸易法》,美国对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贸易伙 伴都给予最惠国待遇。而对非市场经济的贸易伙伴则需要由总统决定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但这样的决定还必须获得美国国会的批准。根据该贸易法的第 402 节和美国对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的具体做法可以发现,计划经济国家能否获得美国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并非通过加入关贸总协定就能自动解决,而必须由美国贸易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决定。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资格也不能确保其必然会得到美国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即使已经是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其在关贸总协定中已享有的最惠国待遇也会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而被取消。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美国最终会对中国援引互不适用条款。如果中美双边政治关系正常和良好,美国政府和国会届时也会找出既在形式上对中国援引互不适用条款,又在实际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解决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