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守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是在肯尼迫回合达成的反顺销措施协议基础上经过修订而形成的。它实际上是关贸总协定第 6 条关于反倾销部分的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有:

  1. 守则确立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关贸总协定第 6 条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该守则规定进行了调查后才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2. 守则明确了如何具体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否对其它缔约方造成了损害,以及造成了何种程度的损害。倾销的定义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领域”。正常价格是指“供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守则还对如何进行价格比较做了规定。

  3. 守则为“国内工业”一词规定了明确详细的定义。它是指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总体,或这些产品的合计总量占国内该类产品总产量的大多数的生产者。

  4. 价格承诺是当局为消除倾销的损害性影响而要求进口商做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按倾销价向有关地区出口的自愿保证。但是,寻求或接受出口商的保证,须以进口国当局按规定进行调查,而且,它不得强迫出口商做出这种保证,不管有否提出保证不影响对案件的审议。即使已接受了保证,调查损害的工作仍可继续进行。

  5. 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倾销的差额,而且只有在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期限内才有效。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只能适用于己进入进口国消费领域内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非歧视地进行,应对所有经查明进行了倾销并造成损害的进口货逐件征收反倾销税。

  6. 代表第三国采取反倾销行动应由第三国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资料。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