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程序对争端解决有什么作用?

关贸总协定明确规定了两种协商方式:一种是争端缔约方之间的协商; 另一种是以缔约方全体为一方而以另外一个或几个缔约方为另一方的协商。如果某个缔约方的行为影响了关贸总协定任何事项的执行,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向它提出协商要求。它有义务对此协商要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就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提供适当的机会。如双方能达成圆满结论,协商程序即告结束。如只达成部分满意的结论,还有没解决的争端,甚至完全没有达成协议,则协商宣告失败。在后一种情况下,争端任何一方均可向缔约方全体提出请求,就没有解决的争端要求缔约方全体介入协商。缔约方全体可以根据要求单独与此项争端的另一缔约方,也可以与另外一个或几个缔约方协商。

《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要求缔约方对协商要求做出迅速反映,努力迅速完成协商程序,以便取得圆满结论。关贸总协定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这一缔约方为了使问题得到满意的调整,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有关缔约方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实践证明,通过缔约方之间的双边协商解决的争端,远远多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 23 条第 2 款由缔约方全体解决的争端。因此有人说争端的解决主要靠双边,甚至有人说协商程序是一种外交解决方式,而不是法律程序。这是一种误解。上述情况恰恰说明了关贸总协定协商程序的重要及其重大作用。首先,这里的所谓双边协商不是一般概念的双边协商,而是在关贸总协定多边法律框架下的双边协商,是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和理事会主席指导下进行的双边协商。其次,这种协商程序也不是什么外交解决方式。关贸总协定不是外交机构和场所。它不搞政治。它是务实的国际组织。经济贸易利益高于一切。在关贸总协定中不曾有过为了照顾政治面子而牺牲经济贸易利益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