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存在什么问题?

从关贸总协定的实际运作实践可以看出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1. 争端当事方由于对秘书处建议的专家小组人选有较大分歧,常常需要几经周折才能就人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 专家小组的调查结论报告很少能按规定在 3~9 个月之内完成,从要求磋商到履行裁决,常常需要两年的时间。

  3. 专家小组报告的调查结论往往缺乏明确的观点。

  4. 理事会在讨论和审议专家小组的报告时难以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

  5. 争端解决条款的概念含混不清,没有科学的标准,难以避免缔约方在适用过程中各自采取实用主义的解释。

  6. 关贸总协定的裁决不像法院那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是属于调解和规劝性的。如果败诉方拒不执行缔约方全体的决定, 关贸总协定最多只能做到允许受害方暂停对对方实施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关税减让及其它义务,以此作为大致对等的报复。但是,允许报复是一回事,能否进行报复是另一回事。对于许多小国来说,由于受到本国经济实力和出口产品结构的限制,实际上没有能力采取报复措施。而那些拥有经济实力的贸易大国有时无视关贸总协定的纪律,不认真有效地执行裁决或建议。这既损

害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又挫伤了人们对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