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第 26 条有什么程序性规定?

关贸总协定第 26 条对“接受、生效和登记”做了程序性规定:(1)1947

年 10 月 30 日为关贸总协定的签署日期。(2)在 1955 年 3 月 1 日已是缔约方或己正在谈判加入本协定的任何缔约方,可以任凭接受本协定。接受的方式是向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后来改称总干事)交存一份接受证书。但只有当其对外贸易量达到其应占份额的 85%时,才从其后第 30 天起在这些接受的各国政府之间开始生效。每个其它政府的接受证书应自这个政府交存接受证书之日起第 30 天起生效。执行秘书应将每份接受证书的接受日期和协定开始生效的日期通知各缔约方政府。(3)关贸总协定用一份英文正本和一份法文正本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走应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已核对的副本送交有关缔约方政府。(4)关贸总协定一经生效, 联合国应立即予以登记。(5)对单独关税领土接受关贸总协定做出特别的程

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