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原则?

以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是关贸总协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允许利用关税进行保护,允许把关税作为调节进出口的主要手段,而不允许利用非关税措施进行保护。事实上,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非关税措施并未完全受到限制;相反,非关税措施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使关贸总协定体制受到严重侵蚀。关贸总协定如果离开以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的基本原则,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整个国际贸易秩序就会混乱。所以,关贸总协定的多数缔约方,始终为减少非关税措施,朝着以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的方向努力。4O.什么是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一贯倡导的原则。实际上,它是执行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载体。关税减让的目的在于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严重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关税减让首先在互惠的基础上在缔约方双边之间进行谈判,按出口缔约方产品占进口缔约方市场份额的大小来确定主要供应者。谈判参加者邀请主要供应者就某些产品逐项对等地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结果被列成分表,然后进一步平衡权益,并按照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将分表汇集成总表,作为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总体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运用于所有参加多边贸易谈判的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