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扰乱”和”低成本”概念是怎么来的?

1959 年,美国助理国务卿狄龙在关贸总协定第 15 届缔约方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市场扰乱”的概念,声称“少数几项商品在短期内的大量进口将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对进口国造成严重后果”。他要求关贸总协定允许进口国采取行动,以缓和“这种对现有市场的突然涌入而对进口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欧共体等发达国家抱怨“低成本”商品的进口“扰乱”了它们的市场,它们非常支持美国的立场和要求。关贸总协定对上述问题分析表明,主要来自日本、香港和捷克斯洛伐克等东欧国家的纺织品对美国和欧共体的威胁最大。应美国等发达国家要求成立的工作组报告指出,(1)在一些国家发生了或有可能发生“市场扰乱”的情况。(2)这种情况包括的要素有:

①来自特定渠道的特定产品的进口急剧地增加或存在这种可能性;②那些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比同类同质量产品的现行价格要低得多;③国内生产者因此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或威胁;④上述②中所述价格的不同既不起

因于倾销,也不起因于政府在稳定价格或制定价格方面进行的干预。

从“市场扰乱”的定义来看,价格水平是决定“扰乱”的唯一要素。而“低成本”产品主要是来自发展中国家,这样,发达国家就可被排除在引起“市场扰乱”的国家之外。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利益将不会受到损失。由此可见,“市场扰乱”的概念完全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而提出的。这个概念为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贸易进一步实行保护性措施提供了理论根据。更为严重的是,1960 年 11 月 19 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市场扰乱”的定义。自那以后。发达国家便可以名正言顺地对来自所谓“低成本供应者” 的产品实行进口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