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是否可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退出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的任何缔约方,包括单独关税领土,都可以退出关贸总协定。根据关贸总协定第 31 条的规定,退出关贸总协定是缔约方的权利。

关贸息协定规定的退出条件是,一国的退出不得损害关贸总协定第 18

条第 12 款,第 23 条第 2 款及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第 18 条第 12 款和

第 23 条第 2 款,都是所谓“解除义务”或“暂停实施”的规定。第 30 条第

2 款是关于反对修正的后果。关于退出关贸总协定的生效问题,关贸总协定

第 31 条规定,“这项迟出于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书之日起 6 个月后生效。”157.关贸总协定为什么要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关贸总协定是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多边法律体系,也是一个准国际贸易组织,还是缔约方进行国际贸易问题谈判的场所。截止 1994 年 4 月,关贸总协定的正式缔约方达到了 123 个。其中有独立的主权国家,也有单独关税领土;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有市场经济国家,也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缔约方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自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和所拥有的地位不同,它们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下所承担的义务和所获得的好处,都会随着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而变化。关贸总协定是维系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和各缔约方利益平衡的主体。任何缔约方特别是贸易大国的有悖关贸总协定规则的单方面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给其它缔约方带来损害或损失。换句话说,缔约方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关贸总协定专门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其重要意义是:(1)它使缔约方在发生争端时有章可循,

在多边贸易领域的争端由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避免贸易大国援引国内法律程序通过双边途径解决。(2)它具有协调各缔约方履行义务和监督它们遵守执行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作用。(3)它是关贸总协定管理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4)它可以检查关贸总协定的可行性,发现问题就做修改和补充,不断发展和完善关贸总协定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