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回合对发展中国家有何积极意义?
在东京回合结束时,缔约方全体通过了 4 项决定。在《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中,包含了现在被称为“授权条款”的规定。
该决定的第 1 段明确规定:“尽管有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的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仍可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而不将这种待遇给予其它缔约方。”
该决定的第 2 段规定在下列领域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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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缔约方按照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的优惠税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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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在其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文件中,关于非关税措施的规定方面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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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国家之间缔结的相互减免关税区域性或全球性安排,和按照缔约方全体规定的标准或条件,对彼此的产品进口相互减免非关税措施的区域性或全球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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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特殊措施方面,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该决定的第 3 段指出,差别待遇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而不应对其它成员的贸易设置障碍。它不应该妨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减免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此外,优惠待遇的目的在于使之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该决定的第 4 段是关贸总协定关于通知和协商的正常规定。
总的来说,该决定确立了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的“授权条款”,并以此作为关贸总协定体制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授权条款”构成了对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一项重要例外,并为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提供了一个永久性的法律依据,所以意义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