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农产品贸易问题做过什么努力?

尽管关贸总协定对实施农产品贸易数量限制和出口补贴有一些规定;但数 10 年以来,农产品贸易实际上已完全脱离了关贸总协定的轨道。1964—

1967 年的肯尼迪回合(即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曾把农产品确定为重要议题,并试图把农产品逐步纳入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的框架,但由于美国和欧共体等农产品贸易大国立场严重对立,谈判没有获得实质性结果。1973— 1979 年的东京回合再次把农产品确定为重要议题。但在许多农产品中,最后只就牛肉和奶制品达成了两项协议。

1982 年,在日内瓦举行的部长级会议的最后宣言强调,必须“通过改进

关贸总协定规则的效率,把农产品更充分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努力改进市场准入条件,并把出口竞争置于更广泛的纪律之下”。同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一个有 49 个缔约方参加的农业贸易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1)市场准入条件的改善;(2)各国农业政策的通知和检查;(3)直接和间接出口补贴对农产品贸易竞争的扭曲。

农业委员会集中就关贸总协定第 11 条禁止数量限制问题提出了建议:自动出口限制、差额税、未约束的关税和最低进口价格等壁垒,应纳入受管制的措施范围;出口补贴的使用和滥用,应受到更为严密的限制;成员国的国内政策和农产品贸易政策,应接受定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