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进口许可证制度程序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l)协议管辖的范围包括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和审批程序。总则规定:① 中性实施和公平地管理许可制度程序;②提前公布有关规章和资料,并将副本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③简化申请表格和手续,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超过 3 个;④许可证持有者应与非许可证产品进口者一样获得必要的外汇,协议规定,自动许可制度不得以对进口货物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加以实施,自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1. 协议对非自动许可制度做的规定有:①应他方要求,必须提供有关信息,包括限制的管理、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供应国之间的许可证分配情况及进口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统计。②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配额,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的方式,公布以数量或金额方式实施的配额总量、配额起止日期及其任何变化情况。③如果配额是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则应将配额分配情况立即通知所有对该产品有利益关系的成员。④凡符合进口国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任何个人、企业或机构具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若未获批准,申请者可要求告知理由,并有权按国内立法上诉或要求复查。⑤如果申请是按先入为主的原则处理,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 30 天;若是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 60 天。⑥许可证有效期应合理,不应缩短到阻碍货物进口。⑦如果实行配额管理,不应影响配额的充分使用。⑧在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申请者过去的进口实绩。

⑨如果通过供应国间分配许可证来管理配额,许可证持有者可自行选择进口来源。如果配额是在供应国间进行分配,许可证上应列明某个或几个国家。

⑩对因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而造成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或重量超过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平,可在未来的许可证分配时做出补偿性调整。

  1. 协议还规定:每个成员必须向进口许可制度委员会详细通报如下情况:受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清单、关于资格问题的信息联络点、受理申请的行政管理机构、许可制度程序的公布日期及出版物名称、自动许可制度的行政管理目的、在非自动许可制度情况下通过许可制度程序而执行的措施、许可制度程序的预计期限。成员可以向进口许可制度委员会交叉通知另一成员未做出通知的进口许可制度情况。该委员会两年至少审查一次该协议的运作情况。根据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在加入时应确保本国的法律、规章和行政管理程序符合协议中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