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明、清时期的中日海上交通

元世祖忽必烈征服高丽后,于至元五年(1268 年),致牒状于日本,两国关系极端恶化。后以朝鲜为响导,两次东征日本,使日本与中国的交通往来几陷于停顿。及至隔海东征失败,忽必烈改弦易辙,对日实行开放政策, 特于扬州淮东置宣慰使,诏谕沿海官司,鼓励与日本通商。日本幕府对日舶来元经商,亦不加限制。中日两国间虽无正式交涉,商船往来却络绎不绝。只是往来的船只几全为日本商船,恰与北宋时相反。

元代对日贸易海港,以庆元(宋代明州)为主,泉州、福州也常有日舶停泊。日本对元贸易港口仍为博多。日本商船由博多启航后,改经平户横断东海,至庆元登岸。他们多利用十月以后的东北季候风来华,次年四月借西南季候风返航。航速较快,一般约十日可达。

自元世祖东征以后,倭寇逐渐流行,这些从事劫掠的海盗,常混迹于日本商船中,难以辨别。有明一代,倭寇为患严重,几无岁无之。明政府一改唐、宋两代为收市舶之利而奖励海外互市的政策,把对日贸易作为政治和军事上的手段。明太祖立国伊始,便遣使晓谕日本:“诘以入寇之故。谓宜朝则来廷,不则修兵自固。倘必为寇盗,即命将徂征耳。王其图之。”①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 年),为严海禁,与日本缔结贸易条约,“给勘合百道,定以十年一贡,船止二艘,人止二百,违例即以定论。”①但日本勘合贸易船每违定制,舟及人数都要超逾定额。宣德七年(1432 年),又另订宣德条约, 稍事放宽限制,改为“人毋过三百,舟毋过三艘”。及至嘉靖年间,由于倭寇为患猖獗,勘合贸易又严加限制,改为“人不过百,船不过三”。明

① 《明史》卷三二二《日本传》。

① ②③④《明史》卷三二二《日本传》。

代从永乐二年实行勘合贸易起,到嘉靖二十六年(1547 年)止的一百四十三年间,勘合贸易船往来计十七次。

明代仍以宁波为对日贸易港,并在“浙江设市舶提举司,以中官主之, 驻宁波。海舶至,则平其值,制驭之权在上”。日船来明采取南宋时路线, 即由筑前的博多启航,经由值嘉岛横断东海到宁波登岸。然后由杭州沿京杭大运河北上,经苏州、镇江、扬州、淮安、济宁、天津、通州,直达北京。由于中日民间贸易很发达,不少中国人侨居日本,在博多、平户岛等地,出现了华人聚居的“唐人街”。但这种友好往来,在倭寇骚扰东南沿海时期, 曾一度遭到破坏。

清初,解除明代的海禁,允许商民自由赴海外贸易。但日本德川幕府实行锁国政策,严禁国人渡海通商。因此,中日贸易权完全掌握在清商手中, 在康熙二十四年到五十三年(1685—1714 年)的三十年间,每年往航的清船达七十艘,最多时有一、二百艘。来自南京、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漳州及广东的商船,一概先停泊于舟山群岛的普陀山,等待西南季候风到来后, 横断东海,直驶日本所规定的对清贸易专用港口长崎。当时日本对来自我国的船舶,统称为“唐船”。它的含义很广泛,包括南京至福州的“口船”、两广的“中奥船”以及印度支那半岛国家开往日本的“奥船”。

清朝中叶,正值日本明治维新,放弃锁国政策,并亟愿与清朝修好,共御外侮。同治十年( 1871 年,日本明治四年),签订清日修好条规及第一次通商章程,本着相互均等的原则进行友好通商,中日贸易有了很大发展。晚清之季,从甲午战争起,日本参与西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光绪

二十二年(1896 年)缔结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及通商续约后,日本凭借其所攫取的优惠条款,逐渐控制对中国贸易及海上航运事业,从日本长崎、神户、横滨、大阪四个重要海港,通往中国上海、天津、青岛、大连、牛庄的重要航线,完全操纵在日本人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