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准备金的要求

当我们分析处于经营和发展中的银行时,令人惊奇的是它居然还保持(超过日常交易最低限度需要的)准备金。

只要金融气候良好,迫使银行放弃百分之百准备金制度的同一个利润最大化逻辑就会使银行乐于基本上不保持不生息的、利率为零的准备金。

然而,如果我们回到事实上去,就发现人们期望——并且法律要求一个现代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要将相当大的一部分资产作为不生息的准备金来保持。通常银行将这些准备金存放在地区的联邦准备银行中;此外,银行可以把其保险库里的全部现金当作为准备金。直到 1980 年,准备金的规定只适

用于作为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银行。可是,根据影响深远的 1980 年的银行法,上述要求之规定发生了很大的改变。①首先,所有金融机构现在对各种序款都需要保持准备金——无论它们是否联邦储备系统成员。其次,存款现在分成两种,支票类和储蓄类,并且各种存款都规定了法定准备率,不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种类如何。

表 14—4 表明了法定准备率的水平。它门的范围从最大银行支票帐户的12%到个人储蓄帐户的零。由于 1/10 可以使我们数字例子得出比较接近于整数的数值,因此我们一般使用 10%的储备率;在这里,应该声明,这一数字仅仅是为了论述的方便而使用的。

由于法定准备率是联邦准备制度(Fed)借以控制银行货币供给的机制如此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这些法定准备率必须加以说明。

法定准备率定得过高 业者抱怨:他们必须保持着不生息资产超过了被他们认为是足够谨慎的数量;不仅如此,甚至超过客观的评判者所认为的满足提款进款涨落所必需的数量。他们说,我们为什么必须损失宝贵的收益呢? 确实,有一些经济学家在今天也在为赞成完全取消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干预, 完全废除准备金规定而进行争辩。

虽然这个见解可能具有某种微观经济价值,但它没有看到金融管理的本质是把法定准备金定得太高这个更大的要点。依靠将它们定得如此之高,联邦准备制度(Fed)可以保证银行不会保持多余准备金,从而联邦准备制度

(Fed)便能够控制货币供给。在下一节,我们将会看到规定过高的准备主存在着重要的逻辑矛盾。

我们可以总结一下:

法定准备金的主要作用不是使存款安全和易子变为现金,或者能见票即付,其至关重要的作网在于使联邦准备制度能控制银行所能创造的支票存款——或者银行货币—— 的数量。通过规定高的固定不变的法定准备率,联邦准备制度(Fed)便可以按照所要达到的指标来限制银行货币的增长。

根据 1980 年银行法的法定准备率

① 最近的立法取了一个冗长的名称——“1980 年存款机构减控与货币管理法”和“1982 年康上圣杰尔曼存款机构法”。为了简单化,我们称其为 1980 年和 1982 年银行法。

存款种类

准备率

联邦准备制度可变动的范围

支票(交易)帐户

等于或低于$3000 万

3

不许变动

高于$3000 万

12

8 ─ 14

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

个人的

不要求法定准备金

非个人的

一处半及其以前到期的

3

0 ─ 9

一年半以后到期的

0

0 — 9

表 14─4 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

这个表展示了根据 1980 年银行法(名称是“1980 年存款机构磁控与货币管理法”)金融机构的准备金规定种类。准备率一栏表示各类存款中必须以不生息的存款形式保在在联邦准备制度(Fed) 中或者以手中掌握的现金形式保持的存款部分。

这里有三类存款。大银行的支票矣存款与 12%的法定准备率相对应,短期偿付的企业定期帐户以及小银行的支票帐户对应于 3%的少量准备金规定。其他存款没有准备金规定。

同样要注意,联邦硷备制度(Fed)有权在一个晓定的范围内改变准备率。它很少这样做,只有当经济情况表明货币政该应该急剧改变时,它才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