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钢承包制的经验

首钢实行承包制比较成功,也积累的不少经验。(一)首钢承包制特点。

  1. 递增包干“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包全留、欠收自补。”包死基数, 而且遂年递增,企业必须完成这个基数,这就形成很大的压力。超包全留, 企业上交承包基数后,创多少均由企业支配,这又形成很强的动力。所以, 首钢的承包制是压力和动力的结合体。(2)首钢规定留利分配比例为:发展基金占 60%,福利基金 20%,奖励基金 20%;又规定实现利润和工资总额比例为 1:0.8 挂钩浮动。把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拴在一起,这是自我激励的机制,也是自我约束的机制。(3)实行全员承包、层层落实,形成包、保、核的严格企业管理体制。包是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保是各单位、岗位之间,按规定进行协作;核是对包、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据此实行按劳分配。从总公司一直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形成宝塔型的包保核体系。

(二)首钢实行承包制取得了巨大成果。(1)经济效益大增。1990 年

实现利税 26. 25 亿元,居全国大企业之首。实行承包制以来利税增长情况:

1978 年为 3.77 亿元,1990 年增至 26.25 亿元,平均年递增 17.6%。同期鞍钢平均年递增 1%,本钢 12.4%,武钢 14%。每百元固定资产原值加流动资金所创利税总额,1990 年首钢为 66.44 元,鞍钢 18.5 元,马钢 24.59 元。

钢产量,首钢 1984 年为 231 万吨,1990 年增至 425.5 万吨,平均年递增 11.10

%。同期武钢为 5.4%,鞍钢 1.61%,马钢 4.2%。(2)上交利税大幅增长。改革前,1978 年,首钢上交利税 3.71 亿元,1990 年上交 15.05 亿元,相当于 1978 年的 4 倍多,平均年递增 12.3%,同期全国冶金行业上交利税平均年增长为 6.7%。(3)超包部分留企业效益大。首钢实行的承包制,基数包死后,利润超包部分全部留给企业。这个办法比全部上交的财政统收统支、国家包办投资的传统体制效益高得多。首钢 12 年共完成重点改造项目 108 项,平均投资回收期不到 3 年,新增利税 101.61 亿元,12 年投入产出比为 1: 2.62,即 1 元投资带来 2.62 元的纯收入。而到 1989 年为止,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投入产出比为 1:0.46,首钢的投资效益高出 4 倍以上。(4)首钢实行 6:2:2 留剩分配比例,正确体现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首钢留利分配制度,自留资金比例为 60%,用于企业再投入发展生产;20%用于职工福利,20%用于奖励基金(北京市规定企业留利 40%用于发展生产,30% 用于福利基金,30%用于奖励基金)。这种激励机制,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自留资金 60%用于发展生产,形成的固定资产还是国家的), 又增强企业的生机和活力,使职工上有压力,后有动力,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结合。

(三)进一步扩大首钢的自主权。1992 年 7 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经贸办和国家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扩大首钢自主权改革试点的报告”。“报告” 提出,决定进一步扩大首钢自主权。

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扩大投资立项权。在境外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首钢自主决定。在国内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凡不需政府协调配套条件的,由首钢审定。(2)扩大外经、外贸和外事权。(3)扩大资金融通权。同意首钢成立银行。

首钢有此自主权,将尽快进入国际一流跨国公司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