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我国城市和乡村中存在着大量的小商小贩。这些小商小贩一般都是一些小本营生,规模小,资金少。他们或摆摊售货,或肩挑叫卖,一般都不雇佣店员,由自己和自己的家属一起劳动;或者只雇佣极少数辅助人员。所以小商小贩,按其经济性质应该属于个体劳动者。

小商小贩的数量,据 1955 年 8 月调查,全国不雇佣职工和只雇佣 1 人的

零售小商店和摊贩,共 278 万户,从业人员 336 万人,资本额 48384 万元, 占私营零售商总户数的 98.24%,占从业人员的 91.82%,资本额的 61.81%。从营业额看,小商小贩占私营零售商 1954 年全年营业额的 77.14%。

中国共产党认为,小商小贩散布于广大城镇和乡村,他们对于城乡商品流转和满足城乡居民商品需要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他们是一些私有者,他们在商品流通中与资本主义的自由商品市场有着极密切的关系, 因而具有较大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

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党和国家对小商小贩是采取改造的政策。具体做法是:对小商小贩中的一部分人,根据国家的需要,直接吸收他们为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的工作人员;对一般小商小贩则根据自愿原则, 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合作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 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补充和助手。

国家对城市摊贩改造的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

  1. 经销、代销。这种形式多用于国营商业掌握货源的一些行业,如棉布、食油、烟、酒、盐、茶等。这种经销、代销户,直接与国营商业建立业务联系,价格上服从国家统一牌价,业务上受国营公司直接领导。

  2. 联购分销。这种形式的特点是,联合进货,分散经营,各负盈亏。

① 《伟大的十年》,第 14 页。

小商小贩联购分销可降低进货成本,节省劳力;国家也可通过这种形式加速商品分配,并把摊贩销售额初步纳入国家计划。

  1. 联购联销。这种形式的特点是,联合进货,统一经营,共负盈亏, 按劳付酬,资金分红,有的并有公共积累。这种形式比联购分销更进一步, 可以改善经营管理,培养集体主义思想。

  2. 联营组、合营组或合作社、合作商店等。各个城市名称不同。这种形式的特点是,资金入股,工资按劳取酬,有劳动返还金,有资金分红(如平均入股,资金即不分红),有公共积累。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对这种组织进行领导和指导。这种组织自己内部也建立了各种制度,如分工制度、盘存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会议制度等。

国家对农村中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主要是通过农村供销合作社进行。1954 年供销合作社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在国营商业领导机关的领导下,扩大有组织的商品流转,领导农村市场,逐步实现对农村私商的改造,并代替资本主义商业在农村的阵地,逐步切断农民与城市资本主义的联系”。1955 年 1 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了农村私商改造工作会议,对如何安排农村市场和改造私商作了决定。对农村中私商的改造,其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

  1. 合作商店。这是同行业或业务相近的小商小贩,根据需要,在自愿原则下,组织起来的一种形式。农村合作商店是在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实行资金入股,统一经营、统一核算,按期在盈余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公共积累。合作商店的盈余,主要是按公积金、公益金、奖励金、股金分红、劳动分红(实行固定工资者无劳动分红)几个项目来分配,参加合作商店的店员,一般收入要稍高于未组织起来的同行业的人员。

  2. 合作小组。这是一个地区、同一行业或业务相近的小商小贩(营业额较小者),自愿组织起来的组织。合作小组也是受供销合作社领导,从供销合作社进货,但经营是分散的。合作小组的经营方式,有联购分销、代购代销、自购自销等。

  3. 代购代销。这种形式是小商小贩与供销合作社订立合同,向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按供销合作社规定的价格,代购或代销供销合作社指定的商品,赚取手续费。代购代销主要是经营日用必需的零星商品,如油、盐、火柴、煤油、针线等。

  4. 合营。是供销合作社与私商实行合营。在合营的形式下,一般是供销合作社派干部,出少量资金或不出资金参加到私商企业里去领导经营,也有的是将私商企业合并到供销合作社里来。采用这种形式的私营商业,一般都是比较大的,或是技术性、加工性、服务性的商店。这种合营企业在盈余分配时,要提一定的公积金。

  5. 经销。即小商小贩按计划以现款向供销合作社进货,再按规定的价格销售,赚取差价。这种形式比较简单,小商小贩参加这种形式后,其业务就初步被纳入供销合作社的计划之中。

以上是国家对城市和农村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些形式。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步骤进行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对小商小贩进行了安置。1953 年国家开始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由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贯彻,以及国家对粮食、棉布和其他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

发展很快,小商小贩停业歇业很多。这时,国家对小商小贩进一步作了安排, 国家一方面开展批发业务,满足小商小贩货源供应;同时采用经销、代销形式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5 年下半年,大批的小商小贩被纳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以及经销、代销中来。1955 年 8 月,在 390 多万私营商业人员中(其中 90%是小商小贩),纳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以及经销、代销中的占 27.2%。

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是从 1956 年开始的。1956 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推动了城乡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进入了高潮。1956 年初,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合营的高潮中,很多小商小贩也纷纷提出要求参加公私合营。1956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

《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中作了这样的规定:“对于为数极大、分布极广的小商店,如果他们要求公私合营, 政府可以批准他们的要求。但是,这些小商店的经营方式,仍然应该继续保持目前的代销、代购、经销的自营的方法。⋯⋯各地在改造座商期间,对摊贩和肩挑小贩如果还来不及进行组织和改造,都应该暂缓进行这项工作。” 根据这个决定的精神,各地一般都是先批准他们参加公私合营,但仍然保持经销、代销等经营方式。

另外,中央商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 1956 年 3、4 月间,还初步总结了改造小商小贩的经验。认为,对小商小贩的改造,一方面要注意在政治上、经济上改造他们;但另一方面还应注意保持小商小贩便利群众购销的特点,应该采取多种改造的形式。如对有些商贩实行定息合营,把他们并入公私合营商店,实行定股定息,独立核算。对另外一些宜于集中的商贩,则把他们组织到合作商店中来,对一些分布较广、与居民有密切关系、经营日用零星商品的小商店,则采取代购、代销和经销的形式。

从改造小商小贩的工作过程中看,当时改造的形式比较普遍的是代购、代销、经销。这些形式发展较多,是因为它适合于小商小贩原来分散经营和便利群众的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后,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存在了, 代购、代销和经销,都和社会主义经济发生联系,基本纳入国家的计划。国家根据需要,也逐步将代购、代销和经销形式中的部分改组为合作商店。

参加代购、代销和经销形式的小商贩,一般都组成合作小组,这种合作小组只是统一组织货源(向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进货),销售仍归各户自己进行,(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只收取批零差价)盈亏也由各户自己负责。这样组织起来的好处是,可以使他们和社会主义商业发生密切的联系, 同时又可发挥他们分散经营满足群众需要的特长。

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的区别是,合作商店不但统一进货,而且销货也统一,还统一计算盈亏。合作商店组成后,能克服资金分散所造成的进货方面的困难,能够合理的调整商业网和组织商业劳动,扩大经营能力。不过也有缺点,就是太集中了,销售点减少,群众往往感到不便,同时组成合作商店,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就要直接具体领导,所以合作商店没有合作小组发展的多。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改造工作,到 1956 年底,已经取得很大成果。1956

年底,在全国 332 万私营商业人员中(绝大部分为小商小贩),已经改造的

有 282.4 万人,占 85.1%,其中吸收到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有 22.4 万人,占 6.8%;实行定息合营的有 70.6 万人,占 21.3%,参加合作商店的有

72.2 万人,占 21.8%;参加合作小组的有 100.1 万人,占 30.1%;批准公私合营未实行定息的有 17.1 万人,占 5.1%,未改造的有 49.4 万人,占 14.9

%。未参加改造的,多为不经常经营、经营地点太分散,或在山区、边远地区不宜组织起来,或经营较好不愿参加的。①从以上数字看,到 1956 年,国家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已经实现了。

①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研究室:《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三联书店 1963 年版,第 291、29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