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之处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从总的方面看,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指出的: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改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另外我们在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也创造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在这些经验中,最主要的一点, 是创造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如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我国实行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和赎买的政策,这是一种和平改造的方针政策。这一政策的执行,减少了很多阻力,使改造工作得以顺利地进行。从改造形式上看,我国成功地创造了由低级形式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等,到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再由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逐步过渡的形式(在高级形式中,又有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到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这种由初级到高级的逐步过渡形式,使资本家能够不太勉强地接受改造)。另外还创造了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进行的形式,对资本家及其代理人采取团结、教育和改造的方针,使其从剥削分子改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等。所有这些,都使得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避免了由于资本家的反抗和破坏而产生的阻碍,没有使社会发生什么震动和不安。

在对个体农业、手工业的改造方面,基本上执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有步骤地把他们组织起来,从初级的互助合作形式,到高级形式的发展。逐步地把个体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的公有制。

采取以上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改造形式,既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农业、手工业的积极性,又能够避免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可能暂时给生产带来的消极影响,还能及时地发挥国家资本主义和合作化的农业、手工业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因而在改造过程中使社会主义生产得到了稳定的发展。

(二)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工作中也还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值得很好的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的缺点或不足之处,主要是,要求过急,改变过快。原来规定, 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要在 3 个五年计划(即 15 年左右)期间来完成。但具体改造工作,只是几年就完成了,这里就有要求过急改变过快的问题。如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从 1953 年起,到 1956 年上半年, 就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这显然是过快了。另外在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时,连小商小贩也都组织起来,个体经济完全被消灭了,这显然是不恰当的。中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而经济却十分落后。在这种条件下,小商小贩以及一些个体手工业者。(甚至一些小的私营工商企

业),在一定时期内,他们的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还是社会所需要的,过急地把它们都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生产和经营,既不能更好地发挥它们的积极性,又会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对生产和生活都是不利的。因此,对小座商和小摊贩同样实行公私合营是不妥当的,应该继续让他们实行代购代销形式,以发挥作用。所以,在改变过去的旧制度时,应当慎重地对待原来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法,对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形式,应当保留、或者适当地保留一段时间,不要过急地加以改变。

在农业合作化方面,也有要求过急、实行过快过早的情况。本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中规定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间是 15 年,即用 3 个五年计划

来完成。但实行的结果,仅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特别是 1955—1956 年高潮时期)就完成了。1953 年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时,为了更好地实现总路线中关于农业合作化的规定,中共中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后来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两个决议的基本精神,一方面是提倡农民组织起来;另外也指出了农民组织起来须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挥农民的互助合作积极性。文件和总路线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是要把我国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放在既稳定又健康的发展基础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在最初几年里进行得还比较正常,到 1955 年上半

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 63.4 万个,参加的农户数 1692 万户,占全国农户的比重为 14.2%(1953 年为 0.2%)。

但是,到了 1954 年冬和 1955 年春,有些地区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 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违反自愿互利原则,强迫农民入社的情况不断发生。1955 年 1 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与此同时,毛泽东找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了“停、缩、发”的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停(停止发展)、缩(实行收缩)、发(适当发展)的方针。《通知》和毛泽东的谈话,都强调要控制合作社的发展,着重巩固已有成果。但到 1955 年 7 月,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却提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新高潮就要到来,”并批判了“坚决收缩”的方针。他还把那些认为合作化运动应该整顿巩固的同志, 说成是“小脚女人,”批评他们走得太慢了。同年 10 月,中共中央根据这个报告,作出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大力推动农业合作化的发展。

下面一些具体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情况:1955 年 6

月,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是 63.4 万个,到 10 月底发展为 127.7 万个,到 12

月底更达 190.6 万个。参加户数,12 月底已达 7545.2 万户,占农户总数的比重达 63.3%。到 1956 年,全国农业合作化已基本完成,1956 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达到 11783 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96.3%;其中参加高级合作社的农户达到 1 亿多,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87.8%。

农业合作社运动从 1955 年下半年起出现高潮,到 1956 年整个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就在全国范围内很快地完成了。对于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搞的过急过快问题,《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正确指出: 这项工作(指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著者)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 1955 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 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有的同志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曾经这样写道:“社会主义改造似乎提得过早,特别是

1955 年以后跑步前进。形式上是出于群众自愿,实际上是政治压力压上去的。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数,1954 年还只 2%,1955 年上升到 14.2

%,都是初级社,1956 年跃进到 96.3%,其中有 87.8%是高级社了。初级社除按劳分配外,还有土地分红,是半社会主义性质,高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完全按劳分配,土地已从农户所有变为合作社公有了。”①

过急的并社和合作化的升级,带来许多新问题。如合作社规模过大,干部管理水平一时跟不上,财务管理上出现混乱现象,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更由于高级社是统一组织劳动生产,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因而使社员的副业生产有的受到影响,出现衰萎现象。而所有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到社员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一点从农业生产发展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出。据统计,我国农业总产值增长指数(以上年为 100),1953 年为 103.1,1954 年为 103.4,1955 年 107.6,而 1956 年比 1955 年增长速度就下降了,为 105, 1957 年更下降为 103.6。②从绝对数字看,1953 年农业总产值为 510 亿元,

1954 年为 535 亿元,1955 年 575 亿元,1956 年 610 亿元,1957 年下降为 537 亿元。

① 薛暮桥:“艰苦创业 40 年”,《经济管理》1989 年 9 月号。

② 《中国统计年鉴(1985)》,第 27、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