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要求

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也是一条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国家掌握了生产资料,实行计划经济,人们对于客观经济发展的作用增强了,人们可以利用国家政权力量来改变和完善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这种改变和完善,只能在客观的生产力发展确实提出要求时才是正确的。如果不考虑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只凭自己的主观愿望,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盲目追求生产关系的“先进”,那在实践中一定会碰壁,有时会碰得头破血流。我国 1958 年开展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不断人为地改变生产关系,企图过早地实现共产主义,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1956 年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上建立起来。但是由于当时对生产关系变革过快,曾于 1956 年下半年和 1957 年进行了某些必要的整顿,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划小,把小商贩、小手工业者从公私合营企业中划了出来等。应该指出,这些做法是正确的。当时,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优势条件下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格局,是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本来应该把这种局势稳定下来,使之不断巩固和完善。但是 1958 年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不断扩大集体经营规模和提高公有化程度,在农村急于并社,搞“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城镇中则急于把各种合作组织、公私合营企业转为全民所有制,急于消灭个体经济。以为只要集体经济的规模扩大了,公有化程度提高了,发展速度就会加快。另外,工矿企业纷纷取消计件工资,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和食堂制。这种改革看起来似乎很“先进”, 很接近“共产主义”,其实这种急于过渡的做法,完全脱离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给国民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困难。

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制定了纠正的政策。特别是关于调整农村经济的政策,将人民公社从统一核算改为三级所有,队(生产小队)为基础的核算制;取消供给制和公共食堂,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制度。还发还自留地,恢复家庭副业,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等。由于实行了以上措施,生产得以恢复和发展。这充分证明,在我国这样一个生产力水平较低,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后,必须在公有制占优势的条件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存在,集体经济规模不宜过大,发展速度不宜过快。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超越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水平,只凭主观愿望,急于提高公有化程度,甚至想提早过渡到共产主义,那就必然要遭到失败,要对生产力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