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财政收支、物资分配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大包干”

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为转移。企业隶属关系变了,相应地,计划的上报下达、资金的上解下拨、物资的集中分配以及劳动力的安排等,都要随之发生变化。因此确定下放企业的同时,就规定了财政、物资和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大包干”,以扩大地方的财权、物权和投资权。

财政收支“大包干”,是在国家统一预算下,对省、市、自治区实行的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贴补)、结余留用或者全额分成、收入留成办法。1971 年全国开始实行“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国家财政收入除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和海关收入归中央外,其余全部划归地方。国家财政支出除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基本建设、国防战备、对外援助,国家物资储备等支出归中央外,其余也全部划归地方,由地方统筹安排。各地方的预算收支经中央综合平衡,核定下达。收入大于支出的,按包干数额上缴中央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由中央财政按差额数量包干给予贴补。在执行中,超收或结余都归地方支配使用,超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

上述办法执行后取得一定效果,但矛盾很多。(1)收入打不准、各地区往往在实际执行中不一致,地区间机动财力相差过于悬殊,苦乐不均;(2) 就一个地区看,有的年份超收多,有的年份超收少,甚至短收,机动财力不稳定,不便于地方统筹安排。(3)超收全部归地方支配,短收的还要中央补贴,实际上是包而不干。(4)有些地区把财政包干指标又层层包到地区和县, 造成地方机动财力过于分散等。

1973 年又再次修订财政体制,在一些地区试行“财政收入固定比例留成”办法。即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这一办法的缺点是收支不挂钩,收入短少了,支出仍按原定指标,结果造成化钱在地方,平衡在中央。因此,这一办法没有推广。

1976 年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地方多收不多支,少收则要少支,既保证地方机动财力,又可使收支挂钩。

以上是自 1970 年后财政体制几度变更的概况。财政体制的几经变动,基本一点即,试图以“大包干”的原则,寻求解决中央与地方间财权关系的适当方式。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包干式的财政体制虽然扩大了地方财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方便了地方的统筹安排,但是,它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分配上吃“大锅饭”的问题,因而能调动的积极性是有限的,相反,在某些方面又造成财力分散,增加了国家财政预算平衡的困难。

关于物资分配“大包干”。建国以来,国家对重要物资一直实行由中央统一分配,以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这种体制虽然对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中央管得过多、过细、过死,层层申请,层层批准, 影响效率;同时也不便于地区内和单位间的物资调剂,做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1970 年随着企业下放,也提出了试行物资分配“大包干” 的办法。即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办法。这种办法,调整和减少了国家统一分配和中央各部管理的物资种类;将下放企业的物资分配和供应工作移交地方管理。但是由于大量物资分

配权层层下放,组织工作没有跟上,致使原有协作关系被打乱,削弱物资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给生产建设造成了困难。因而 1973 年又将统配、部管物资增多(1966 年统配、部管物资为 579 种,1972 年减为 217 种,1973 年又增加为 617 种),基本上已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状况。

下放企业的物资分配和供应工作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由于许多下放企业的产品是面向全国,生产计划仍由中央部安排,而中央部制订计划时不知道地方能给企业多少物资,地方分配物资时,又不知道中央给企业安排多少生产任务,因而生产任务与物资供应的衔接发生困难。并且,这些企业的所需物资数量大、品种多、质量高,且协作面广,地方也管不了,所以不得不仍由中央部代管,称之为“直供企业”。因此,下放企业的物资分配供应工作从 1976 年起就不再移交地方管理了。

实行物资“大包干”办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方在物资平衡、分配、供应方面的权力,有利于地区内物资的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但是,由于物资管理上的分散,造成地区间物资调度困难,特别是在物资紧缺的情况下, 往往不能保证必要的调出,影响重点生产建设任务的需要。特别是计划体制、物资体制和企业管理体制脱节互相,造成难以克服的矛盾。因此物资包干办法实际上没有全面贯彻。

除了物资包干外,还试行过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