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8—7

1956 年 1 月

31 日止

3 月 31 止

6 月 30 日止

12 月 31 日止

职工人

总产值

职工人

总产值

职工人

总产值

职工人

总产值

1955 年底原

有私营工业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已批准公私

合营的企业

77.3

80.5

88.7

88.2

90.4

94.7

97.3

97.7

99.1

98.7

98.8

99.5

尚未合营的

私营企业

22.7

19.5

11.3

11.8

9.6

5.3

2.7

2.3

0.9

1.3

1.2

0.5

资料来源:同表 8 — 1 。

1956 年底,完成公私合营的企业已达 1955 年底私营工业户数的 98.7%, 而尚未合营的私营工业仅有 1.3%,私营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由 1955 年底的 16%,迅速下降为 1956 年底的 0.5%,同一时期内公私合营工业总产值却由全部工业的 16%,上升为 32.5%(不包括手工业)。

① 《人民日报》1956 年 2 月 3 日。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本家所得股息红利,就由“四马分肥”办法改为“定息”制度。

1956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重要问题的决定》和《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1956 年 7 月 28 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文件中,规定了对私营企业进行清产估价和实行定息制度。根据这些文件指示的精神,政府开始了对私营企业的清产核资、经济改组、企业改造、生产安排、人事安排以及实行定息等一系列工作。

定息,是把资产阶级所有的生产资料估价折成股份,每年按照股份分给资本家固定的红利。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定息办法规定: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 5 厘,即年息 5%。个别需要提高的企业,可以超过 5 厘。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它们的息

率超过 5 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 5 厘,提高到 5 厘。这就是说,资本家的定息,一般是年息 5%。另外,在公私合营企业里,资本家不仅定期拿到股息收入,而且还领取较高的薪金。据 1956 年对 73 个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

资本家的薪金调查,平均每人月薪在 500 元左右,少数高达 2000 元以上。实行定息制度后,资本家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只能表现在定息

上。资本家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既不能直接掌握,也不能变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完全由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原则来安排。另外,在实行“四马分肥”的时候,资本家的股息红利是与企业的利润大小成正比的,当企业生产增长利润提高时,资本家分得的股息红利也相应提高。实行定息之后,资本家所得的股息就是固定的了,无论企业利润如何提高,资本家只能按照他的资产数目每年得到 5%的固定的定息收入。这样,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也就仅仅表现在定息上了。除此之外,这种企业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已经没有什么差别了。

关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各种经济成分变化的全部情况,可从表 8—8 看出。

由此可见,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所规定的国家对私营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已经大大超额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只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