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利改税制

从 1980 年开始,曾在 400 多个工业企业中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试点工作,效果较好。试点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明显地超过总产值的增长,特别是实现利润和上交税费的增长,大大高于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长。而且在企业实现利润的增长部分中,保证了大部分以税金和资金占用费的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所得也增加了。试点结果表明,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的方向是正确的。1983 年 4 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 即税利并存制度(见 1983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在企业实现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然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从 1983 年 6 月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凡是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所实现的利润按 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交纳调节税和定额包干上缴 4 种办法。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纳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对于亏损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 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凡属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 责其限期整顿,在规定限期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亏损补贴,逾期不补。

第一步利改税是税利并存。企业缴纳税利后,留用的利润,要建立五项基金,即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这五项基金必须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一般说,前三项基金不得少于全部留利的 60%,后二项基金,不得高于留利的 40%。1983 年实行利改税第一步的国营工业企业共 26500 户,为盈利企业总户数的 94.2%。1983 年全国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新增加的收入,以税金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的部分约占 70%左右,企业所得约 30%左右。其中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的部分约为 8%。

第一步利改税实行后,企业的大部分利润以所得税的办法的办法上缴, 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纳入固定轨道,减少了过去那种争基数、争留成比例的现象,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原则。不过,利改税第一步,仍有一些缺陷,主要是企业纳税后的税后利润,还须在国家与企业间进行分配,因而还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盈亏责任制。同时,利税并存,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的分配,仍然是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来分配,因而行政干预自然存在。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中央决定自 1984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

税。其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按 11 种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具体办法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按 55% 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然后再按照企业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对国营小型企业则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交纳所得税。

实行利改税制是解决国家和企业在分配关系上的一条新的、正确的、有

效的途径。它通过设置税种、税制进一步改善税制,可以充分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更好地调节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利改税后, 税率固定,企业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它既能使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均衡入库,又能使企业心中有数,有更大的压力和活力,来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以便争取更多的收入。另外,实行利改税后,还可减少部门、地区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国家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生产与分配,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