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9—1

1956 年 1 月底

1956 年 6 月底

1956 年 12 月底

全国合作社数(万个)

153

99

76

其中高级社社数

13.6

31.2

54

入社农户户数(万户)

9555

11171

11783

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比重(%)

80.3

91.9

96.3

其中参加高级社农户所占比重(%)

30.7

63.2

87.8

资料来源:《中国农业合作运动史料》下册,三联书店 1962 年版,第 990 、 991 页。

由表 9—1 可见,到 1956 年 12 月底,入社农户户数已达 11780 万户,占

全国农户总数的 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户数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87.8

%。这种情况说明,我国农业合作化已经基本上实现了。

1956 年在农业合作化基本实现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中央又提出了

《1956 年到 1967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纲要》要求继续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达到的目标。《纲要》要求按照我国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从 1956 年起,12 年内,粮食平均每亩年产量,要达到 400 斤、500 斤和 800 斤,棉花平均每亩年产量,要达到 60 斤、

80 斤和 100 斤(皮棉);《纲要》还要求,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大多数合作社的生产和收入要赶上和超过当地富裕中农的水平,《纲要》还要求有关农业和农村的各项工作,在 12 年内都实现一个巨大的跃进。

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如何解决富农问题呢?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对富农是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到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则采取由限制富农剥削到逐渐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党通过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对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等来限制富农经济的发展。当农业合作化到来时,消灭富农阶级的条件成熟了。国家对消灭富农阶级的具体办法,是吸收富农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富农的具体情况,允许他们在完全放弃剥削的条件下参加到合作社中来,有的可以立即取得社员资格,有的则须经过一段时期的集体劳动,由社员大会批准入社。对过去的地主分子也是采取类似的办法,让他们参加到合作社中来。富农分子和地主分子,通过在合作社和社员们一起进行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富农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就消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