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8—8 以工业总产值(不包括手工业)为 100
社会主义 工业 |
国家资本 主义工业 |
其中 |
资本主义工业 (自产自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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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 |
加工定货 |
||||
1949 年 | 34.7 |
9.5 |
2.0 |
7.5 |
55.8 |
1950 年 | 45.3 |
17.8 |
2.9 |
14.9 |
36.9 |
1951 年 | 45.9 |
25.4 |
4.0 |
21.4 |
28.7 |
1952 年 | 56.0 |
26.9 |
5.0 |
21.9 |
17.1 |
1953 年 | 57.5 |
28.5 |
5.7 |
22.8 |
14.0 |
1954 年 | 62.8 |
31.9 |
12.3 |
19.6 |
5.3 |
1955 年 | 67.7 |
29.3 |
16.1 |
13.2 |
3.0 |
1956 年 | 67.5 |
32.5 |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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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伟大的十年》,第 32 页。
定,“私营工业的大部分将转变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而私营的现代工业的大部分将转变为⋯⋯公私合营”①)。通过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及定息制度的实行,就意味着企业已与社会主义国营工业没有多大差别,资产阶级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已经基本上转为国家所有。它标志着,在工业中社会主义已经取代了资本主义。
在商业方面,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头几年发展很快, 特别是 1954、1955 两年,比以往有显著的进展。不过,这一时期的改造方法, 基本上是一户一户个别进行的;改造的形式也主要是经销、代销、批购零售等,公私合营的极少。1955 年 8 月底,全国公私合营的商店只有 440 户。从
1955 年第 4 季度开始,随着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私营工商业社会主
义改造工作也进入一个新的高潮,即进入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到 1956 年第
1 季度,全国省辖市以上的私营商业也基本上实行了公私合营,或组成合作商店(小组);广大农村的私营商业,也有 60%以上纳入了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或合作化的轨道。1956 年私营商业在全国商品零售额中所占比重, 已由 1953 年的 49.9%,下降为 4.2%,1957 年更进一步下降为 2.7%。国家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完成了。国家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部情况,见表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