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恢复和发展

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集体经济中,如何把农民的收入同他的劳动的数量和劳动成果挂上钩,进行合理的分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对这一问题,在各地区曾经进行探索和试验,发现,农业生产责任制是一种解决这一问题的比较好的形式。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中指出,为了迅速改变目前我国农业的落后状况,必须着重在最近两、三年内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进行包括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实,农业生产责任制早在合作化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就曾经出现过。就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包工包产形式。有的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了生产组承包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产量、成本,然后再将土地、产量、成本分配给社员来负责。1956 年,有的地区还实行过包产到户。但是,这种包工包产的作业责任制和产量责任制,并没有普遍实行,而且还受到了责难和批判。1959 年和 1961 年在严重经济困难时期,当时“五风”(“共产风”、瞎指挥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生活特殊化风)严重,1960 年 11 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农村开始纠“左”,纠正“五风”。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又兴起了包产到户。但是到了 1962 年 8—9 月间,中央北戴河会议、北京会议和八届十中全会, 又对包产到户进行批判,并与阶级斗争走资本主义道路相联系,“文化大革命”中,包产到户更是被批判的重点。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强烈要求改变生产队没有自主权、生产没有责任制、按劳分配得不到贯彻的状况,并要求发还自留地、准许恢复家庭副业,开放集市贸易等。在农业经营形式上,又恢复实行了以包干到户作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当时试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曾经有过多种形式:

(一)包工到组。即由生产队规定一定时期内必须完成的作业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后应得的报酬,包给作业组,生产队根据承包者完成任务的好坏, 分别给予奖惩。这种形式虽然没有过去所实行的评工记分的缺点,但其自身也有不足之处,除了定额繁琐难定外,主要问题是包工不包产,农活质量难以检查和保证。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联系产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二)包产制。主要是包产到组。生产队将一定生产项目包给作业组去完成,作业组对产量(或产值)承担责任,产品交生产队统一分配,作业组完成任务,按规定取得报酬,超产得奖,因管理不善受罚。

包产到组责任制,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对解决作业组之间的平均主义,发挥社员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产量质量,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责任制形式,生产队仍是基本核算单位,包产以内的实物和现金仍实行统一分配,社员之间的劳动报酬如何公平分配仍是问题。于是在探索中又出现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形式。

包产到户,一般是以社员(户)为单位向基本核算单位承包一定的生产任务,劳动成果中包产部分,由基本核算单位统一分配,超产部分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奖励分给承包的社员(户)。

包干到户,是基本核算单位,将土地、牲畜、农具等固定到农户(有的是固定给作业组,称包干到组),农户除独立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外,还负责完成国家征购和集体提留公共积累任务,全部产品中除了交征购粮和集体提留公共积累和其他费用外,剩下全部归承包农户所得。这种形式具有方法简便,利益明确直接,而且多劳多得比较实惠等优点,因此深受广大农民欢迎, 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非常欢迎。

(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这种形式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分工协作,并发挥社员特长。擅长经营农业的劳动力,按其能力大小承包耕地,擅长林、牧、副、渔、工商等业的劳动力,则按其能力的大小分包各业。各业的包产,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分别包产到组、到户、到劳(劳动力)。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受奖,减产部分受罚。

联产计酬责任制,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责任制形式,它是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以分户经营为主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它的特点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一定合同期限内,固定承包给农户保管、使用。劳动力如转移到其他行业,允许将土地转让给别人承包,但不准买卖、出租或抛荒土地,不准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取土或筑坟。承包期满、集体有权调整土地。承包农户除了应缴纳农业税以及征购合同规定的产品外,还必须完成提留任务。集体(基本核算单位)对承包户上缴的提留收入统一进行分配

(包括五保户、困难户、烈、军属的优待和照顾工作,合理支付干部的补贴, 投资农田基本建设和扩大生产经营项目等)。此外,重大的生产措施和大型生产设备,都由集体组织管理。因此,这种联产计酬责任制不同于分田单干的个体经济,它应该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的过程大概是:包产到组责任制形式出现比较早。1978 年 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都肯定了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的管理方式。文件下达后,各地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得到迅速发展。尤 其是包产到组的形式,在几个月内,在全国范围约有 1/3 的社队实行了这种形式。从 1980 年后,包产到户形式得到迅速发展,到 1980

年 11 月,全国已有 15%的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从 1980 年底到 1982 年, 是包干到户责任制获得突出发展时期。1981 年 10 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讨论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会议通过了《全国农村工作纪要》文件,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生产责任制性质,于是“双包”,特别是包干到户责任制发展更为迅速。到 1982 年 6

月,全国农村已有 67%的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从 1982 年 11 月—1985 年, 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中普遍实现阶段。1982 年 11 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书记会议,制定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1983 年 1 月,《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被作为中央文件发布,极大地推动了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发展。包干到户、专业承包等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发展起来。到 1983 年底,全国农村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占农户总数的 90%以上。1984 年,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原则前提下,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承包期一般都延长到 15 年以上。生产周期或开发性承包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承包期更长,有的长达 50 年以上。1985 年发布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重申“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政策稳定,农民心中踏实,更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践中显示了多方面的优越性:它明确划分了集体、个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建立健全了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形式,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与家庭经营的积极性统一起来,最有效地将农民的收入同他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使承包者关心生产的全部过程,重视质量、讲求实效, 并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争取最好的经济效果。它克服了旧体制下生产“大呼隆”磨洋工现象,克服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更好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因而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它还解决了农村中长期不得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农村干部必须参加劳动,勤俭办社、办一切事业的问题。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也有利于打破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状态,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