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资制度和劳动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改革,在 1984 年以前,主要是补偿性的调整工资和恢复奖励制度,扩大企业在奖金分配上的自主权。1984 年以后,企业大部分实行奖金随经济效益浮动。一部分大中型国营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挂钩浮动。具体情况:1984 年,随着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并采用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奖金税,各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可用于发放奖金,也可用于实行浮动工资升级。

1985 年,少数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上缴利润增长 1%, 工资总额可相应增长 0.3—0.7%,要征收工资调节税。1986 年,在国家规定工资总额和政策的范围内,把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权交给企业, 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办法,并降低奖金税率。

工资制度改革后,企业的工资总额(包括奖金)要与企业的经营效果—

—上缴税利挂钩。上缴税利多,可按比例多提工资和奖金。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后,生产经营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使工资、奖金的发放直接与每个职工的劳动成果相联系,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改变过去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

锅饭”的弊端。

工资改革。使职工的工资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1978 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644 元,1986 年上升到 1414 元。9 年中工资增加120.3%,扣除物价因素,增长 53.2%,平均年递增 5.5%。由于城镇就业面扩大,城市人口每人平均生活费收入已由 1975 年的 316 元,增加到 1986 年的 828 元,增加 16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收入增加 80.5%,平均每年递增 7.1%。

劳动制度的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制度,是“统包统配”的“铁饭碗”制度。1986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的 4 项暂行规定:即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实行合同制;企业招收工人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对职工实行待业保险;企业可以辞退违纪职工。1986 年底, 全民所有制企业已招收合同制职工 560 万人。劳动制度的改革,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如劳动力调节社会化,职业培训社会化;劳动保险社会化,职工生活服务社会化等),促进劳动关系法律化。

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并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离退休等都作了明确规定。